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3-07-08
庭立方:“名为集体、实为个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问题。“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本应注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却挂靠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另一种是原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改制后,已为个人实际买断经营,但仍沿用原国有、集体单位名称,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缴纳固定的管理费的单位。以上两种单位均实际由个人投资、利益也主要归属于个人,对其实施的犯罪,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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