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08
庭立方:个人独资公司、独资企业主体资格问题。虽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实际为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活动,主要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这种公司的犯罪应以个人犯罪论;在新《公司法》施行后,由于《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只要其公司的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其公司实施的犯罪符合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就仍然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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