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瑕疵公司、瑕疵企业主体资格问题。公司、企业形式上获准登记注册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但存在设立要件上的瑕疵,实质上并未满足公司、企业设立要件。在设立要件瑕疵中,出资虚假、出资不足等出资瑕疵是导致瑕疵公司、瑕疵企业的最主要原因。按照《公司法》第199条规定 ,对瑕疵公司的处理或者通过补救措施来让其存续,或者是让其终止,没有第三种法律措施可供选择;对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即使应当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被吊销执照之前签订的合同,不因出资瑕疵而确认无效。 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并不因其存在瑕疵而否认其存在的合法性,这类企业、公司仍可以成为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