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基君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3-07-08
庭立方:对于中组织犯而言,实行犯实施的实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因此,组织犯的行为与共同预谋的犯罪结果具有上的因果关系,而与过限行为的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内容并不十分确定的情况下,实行犯在这种内容不确定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不宜一律认定为实行过限。凡是不明显背离共同故意的行为,都应视为是在共同故意支配的行为,并依照共同犯罪进行处理,即由所有共同犯罪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明显背离共同故意的,就属于“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实行过限,由实施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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