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1)中的“其他手段”,包括用欺骗的方法去奸污妇女。例如,冒充妇女的丈夫进行奸污;利用封建迷信奸污妇女;甚至还有假冒招工体检等方法奸污妇女。在上述情况下,性行为似乎是妇女出自“自愿”,但实际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这就符合了的根本特征。被害妇女之所以与其发生性关系,是由于犯罪人的欺骗,因而产生错觉的结果。
中的“其他方法”则不包括用欺骗手段取得财物。因为我国第一百五十一条已经把用欺骗手段取得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规定为了。
这也是二者犯罪性质的本质规定性所决定的规制方法的不同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