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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发布时间:2013-07-09

    庭立方:首先,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何为犯罪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了明确“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但在本案中,在判定管辖权时可能面临多种问题。就某一起具体事实而言,犯罪嫌疑人在A地网络上引诱被害人,被害人在B地的网络上被骗,行骗地与被骗地都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就会出现A地与B地的管辖争议;从整个案件来看,A地的被害人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还先后诈骗了C地的胡某、D地的吴某等,那么A地的司法机关能否管辖C地和D地的案件也会出现争议。

 

        笔者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C、D等地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但由于A地的司法机关先受理,整个案件可由A地的司法机关管辖,这样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还有利于对被告人的公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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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本案中,在判定管辖权时可能面临多种问题。就某一起具体事实而言,犯罪嫌疑人在A地网络上引诱被害人,被害人在B地的网络上被骗,行骗地与被骗地都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就会出现A地与B地的管辖争议;从整个案件来看,A地的被害人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还先后诈骗了C地的胡某、D地的吴某等,那么A地的司法机关能否管辖C地和D地的案件也会出现争议。

 

        笔者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B、C、D等地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但由于A地的司法机关先受理,整个案件可由A地的司法机关管辖,这样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还有利于对被告人的公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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