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抢劫犯罪属于侵财型犯罪,在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方面有着明确的要求,即行为人实施犯罪系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所谓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行为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而犯罪目的在部分犯罪中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功能。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除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外,更要看其外在的客观行为所反映出来的主观目的。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占有了他人财物,而仍然以强力为后盾(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强行占有,至于行为人为何要占有该财物,乃是犯罪动机的问题,不属于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当然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影响量刑,但是无论何种动机,无论是寻求刺激、生活所迫、占小便宜、泄愤报复等等,均不影响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