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 严选律师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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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06
庭立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2.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如公司经理将应为本单位的财产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者私自送给他人;会计人员将公司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等。利用职务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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