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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9 16:56:37 浏览:301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原系四川省某物业管理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6月其在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该公司,后公司电话通知他已被公司开除了,吴某遂心生不满,伺机报复。其在工作期间掌握一些公司在运作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故想以此来要挟该公司总经理代某。2012年3 月份吴某先向成都市市长信箱投诉过代某两次,后于4月份向代某索要"封口费",并多次发威胁短信给代某,要求代某给他"封口费"十五万元,否侧他将继续向"区、市、省、国家四级相关部门投诉",为了不让公司遭受投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代某无奈答应给他"封口费"。2012年5月24日15时,代某让妹妹代小某在乐山某银行向吴某的银行卡转入一万元人民币。当天16时30分又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和行政部经理周某,在成都市某银行自动提款机取款后将二万元现金当场交给吴某本人,吴某出具了收条。2012年5月24--28日,吴某又多次向代某索要"封口费",2012年 5月28日16时,代某又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和行政部经理周某,在成都市某银行,将七万元人民币交给吴某,吴某出具了收条后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挡获,从其身上搜出索要的七万元现金,并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到银行取出之前索要的三万元现金交给了公安机关。案发后,吴某敲诈的十万元人民币已退还给被害人。

二、办案过程

在吴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于2012年6月6 日委托了艾述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艾述洪律师随即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其所享有的权利,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积极收集各种证据,提出了控告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罪不成立的证据,最终导致检方放弃了对该罪的起诉。同时,为吴某所涉嫌的敲诈勒索罪的庭审做好了扎实的准备工作。在开庭前,艾述洪律师精心准备辩护词为吴某辩护。

三、辩护思路

控方指控被告人向代某实施了要挟行为不持异议;本案中吴某和公司有劳动报酬纠纷,公司欠吴某合法债务,故吴某在合法债务范围内的私力救济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即便假设构成犯罪,但本案存在控制交付的情况,控制交付所涉及的7万元,属于犯罪未遂。同时,吴某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事后积极退赔,故恳请法院依法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

办案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艾述洪在接到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在乐山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吴某,详细了解了全案,积极收集各项证据,发现案件疑点,提出了控告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罪不成立的证据,最终导致检方放弃了对该罪的起诉。同时,为庭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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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9 16:56:37 浏览:3012次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原系四川省某物业管理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6月其在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该公司,后公司电话通知他已被公司开除了,吴某遂心生不满,伺机报复。其在工作期间掌握一些公司在运作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故想以此来要挟该公司总经理代某。2012年3 月份吴某先向成都市市长信箱投诉过代某两次,后于4月份向代某索要"封口费",并多次发威胁短信给代某,要求代某给他"封口费"十五万元,否侧他将继续向"区、市、省、国家四级相关部门投诉",为了不让公司遭受投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代某无奈答应给他"封口费"。2012年5月24日15时,代某让妹妹代小某在乐山某银行向吴某的银行卡转入一万元人民币。当天16时30分又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和行政部经理周某,在成都市某银行自动提款机取款后将二万元现金当场交给吴某本人,吴某出具了收条。2012年5月24--28日,吴某又多次向代某索要"封口费",2012年 5月28日16时,代某又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和行政部经理周某,在成都市某银行,将七万元人民币交给吴某,吴某出具了收条后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挡获,从其身上搜出索要的七万元现金,并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到银行取出之前索要的三万元现金交给了公安机关。案发后,吴某敲诈的十万元人民币已退还给被害人。

二、办案过程

在吴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于2012年6月6 日委托了艾述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艾述洪律师随即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其所享有的权利,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积极收集各种证据,提出了控告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罪不成立的证据,最终导致检方放弃了对该罪的起诉。同时,为吴某所涉嫌的敲诈勒索罪的庭审做好了扎实的准备工作。在开庭前,艾述洪律师精心准备辩护词为吴某辩护。

三、辩护思路

控方指控被告人向代某实施了要挟行为不持异议;本案中吴某和公司有劳动报酬纠纷,公司欠吴某合法债务,故吴某在合法债务范围内的私力救济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即便假设构成犯罪,但本案存在控制交付的情况,控制交付所涉及的7万元,属于犯罪未遂。同时,吴某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事后积极退赔,故恳请法院依法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

办案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艾述洪在接到当事人亲属的委托后,在乐山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吴某,详细了解了全案,积极收集各项证据,发现案件疑点,提出了控告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罪不成立的证据,最终导致检方放弃了对该罪的起诉。同时,为庭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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