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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张某涉嫌强奸罪,广西望之辩律所韦皖子、韦端宁律师为其积极辩护,终获不予逮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9-13 14:33:05 浏览:535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同在某公司门店上班,双方均已婚。李某经常和张某倾诉老公对她不好。2021年3月-4月期间俩人发生了三次性关系,分别在门店的小阁楼(当时有同事在楼下上班)、卫生间、门店收银台旁。门店外面就是街道闹市,旁边有超市。
2021年5月份,李某说她怀孕了,要去打胎问张某要钱,张某先后给了4300元给李某去检查。后李某老爸电话找到张某说要给几万补偿,张某没有同意。2021年7月份,李某及其父亲到派出所报案称李某被张某强奸致本案案发。
2021年8月25日对公安机关对张某刑事拘留,羁押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立即会见向办案机关了解信息合法调查走访合法收集有利材料

2021年8月27日,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韦端宁律师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于当日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首先向张某详细了解张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并向其解答法律相关规定,告知其可以自行辩护;其次,律师到侦查机关与主办人员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再次向张某家属了解相关证据,如:张某与李某交往情况,微信聊天。通过详细了解情况,深入分析证据材料,韦皖子、韦端宁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能对张某立案并刑事拘留应当是有一定证据的,由于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但从会见及了解的情况及家属提供的相关证据看,我方认为本案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婚外性关系,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为张某争取不予逮捕还是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进行类案检索分析案情撰写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辩护意见

掌握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后,辩护律师做了检索类案,特别对同类案件有取得不捕不诉判决无罪的案件,对司法实务的观点、认定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本案辩护思路后立即着手撰写《不予逮捕辩护意见》,并在不断与家属沟通中通过获得更多信息和材料反复斟酌修改。

2021年9月1日,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批捕,2021年9月4日韦皖子、韦端宁律师及时到检察院案管中心了解到承办人员,并及时申请承办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得到同意。在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我方辩护意见后,提交了详细不予逮捕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

把握审查批准逮捕时间点继续跟进案件进展最后冲刺静待花开

在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后,继续跟进案件进展,电话或当面向承办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必要时提出补充法律意见。2021年9月7日下午,张某家属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张某于当晚10点多走出了看守所。检察院对张某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审查逮捕阶段主要是事实之辩锁定基础事实提出合理怀疑寻找合理解释击破指控逻辑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从双方关系状态、发生性行为的环境、发生行为当时的情况、发生性行为后女方的态度、以及女方报案的动机和目的等事实和情节存在诸多疑点和不符合常理,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嫌疑人张某没有违背妇女意愿,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结合本案存在的疑点和不符合常理之处,认为本案不符合应当批准逮捕的条件:

疑点一:张某李某之间是同事关系,双方一直互相暧昧,曾几次发生婚外性关系

张某与李某都是南宁市某公司分店的员工,俩人经常一起看店,一起聊天,据一起上班的同事陈述俩人关系很暧昧,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实。因此2021年3月,在李某与老公闹婚,向张某倾诉老公不好的情况下,相互产生性冲动发生婚外性关系也是符合人性规律的。

疑点二:从张某李某几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发生关系的姿势、行为情节来看不存在强迫行为

张某与李某发生三次性关系都是在一起上班的门店,门店位于热闹的闹市,店门旁都有超市和其他店铺在营业,店门口人来人往,都是在大白天上班时间段,店门都是打开的,客户随时可能进来,在店阁楼上发生关系,阁楼下还有其他店员在上班。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发生关系时,只要女方喊叫或反抗,很容易被发现,男方不可能得呈。强奸一般都发生在黑夜或者偏僻的地点或者封闭的外人很难发现的地点。因此,在大白天并且在近似于公共场所强人与自己发生关系这是无法解释的。本案俩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李某没有任何的呼喊、呼救或逃跑等任何语言和肢体上的反抗行为,不符合强奸案的常态,无法证明她“不愿意”。

从发生性关系的姿势看,按照常理男方如果强奸女方一般都是女方在下,男方在上。本案俩人其中二次以站姿发生性关系姿势看,如果女方不愿意的,男方是很难得呈的。

因此,从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发生关系行为、细节来看不存在强迫行为。

疑点三:张某李某发生性关系后没多久,李某及家属存在向张某敲诈勒索要钱的行为。不排除李某及其家属索要钱财不成,心存不满,虚构被强奸的事实而报警

据张某陈述,其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后没多久,李某称她怀孕了,要张某给钱去打胎,张某先后给了4300元给李某去检查,并说再给5000元给李某打胎买营养品补身体。后李某老爸电话给张某说要给几万元,这个事实张某爱人可以证实张某告诉过她。

如果李某是被强奸的,那么家人知情后,按常理第一时间应当选择报案或教训张某,为什么选择问张某索要几万元钱财,并索要无果几个月后才选择报案,不排除李某及其家属索要钱财不成,心存不满,虚构被强奸的事实而报警。

疑点四:本案最大的疑点,从李某及家属报案的时间来看也不符合强奸案的常情常理

张某与李某几次发生性关系是在2021年3-4月,2021年5月李某及家属称李某怀孕向张某索要钱财,索要无果后,2021年7月李某及家属才到派出所报案称张某强奸李某,公安机关机做了两次笔录,后没有立案。后李某家属多次到派出所找,2021年8月24日公安机关才立案。

按照常理,女方被强奸后一般都选择立刻报警。本案李某及家属在敲诈勒索行为无果后几个月后才选择报案,不符合强奸案的常情常理。

疑点五:发生关系后张某李某双方身上无任何伤痕,双方衣物完好情况来看也不符合强奸案的常理

张某与李某发生关系时如果出现强迫女方反抗,身体上一定会发生外伤或衣物扯坏的情况,本案双方身上无任何伤痕,双方衣物完好的情况来看,双方发生关系之前、过程中、之后都没有反抗和强迫行为。

疑点六:2021年6月张某李某发生关系后两个多月,俩人在微信上一直非常暧昧聊天;2021年7月李某老公主动加张某老婆微信,并发张某李某微信聊天手机截屏给张某老婆,可证实张某李某婚外情关系

结合上述种种疑点,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嫌疑人存在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去强奸“受害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若仅凭“受害人”的一言之词就认定嫌疑人涉嫌强奸罪,是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也不符合法了逮捕的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建议检察院对嫌疑人张某不予逮捕,以避免错误逮捕造成的冤假错案。

四、办案结果

某市检察院对张某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根据2020年全国检察系统大数据,审查逮捕嫌疑人85.8万人,其中不批捕8.8万人,不批捕率10.2%。因此,要取得不予逮捕的结果,对律师辩护工作确实是很大的挑战,既要敬业专业、高效有策略,还要把握好时间点。本案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韦端宁律师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实现了黄金救援时间内10天成功辩护,张某得以释放。再次证实了刑事案件律师及早及时介入的重要性和庭前辩护的重要性。

另外,律师争取得到家属的全力配合支持非常重要。在本案中,张某涉嫌的是强奸罪案,张某妻子受了很大的委屈和压力,但依然顾大局识大体,给予律师高度的信任和配合,使得律师得以了解细节情况及掌握有利证据,在辩护工作中一举取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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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强奸罪,广西望之辩律所韦皖子、韦端宁律师为其积极辩护,终获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同在某公司门店上班,双方均已婚。李某经常和张某倾诉老公对她不好。2021年3月-4月期间俩人发生了三次性关系,分别在门店的小阁楼(当时有同事在楼下上班)、卫生间、门店收银台旁。门店外面就是街道闹市,旁边有超市。
2021年5月份,李某说她怀孕了,要去打胎问张某要钱,张某先后给了4300元给李某去检查。后李某老爸电话找到张某说要给几万补偿,张某没有同意。2021年7月份,李某及其父亲到派出所报案称李某被张某强奸致本案案发。
2021年8月25日对公安机关对张某刑事拘留,羁押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立即会见向办案机关了解信息合法调查走访合法收集有利材料

2021年8月27日,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韦端宁律师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于当日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首先向张某详细了解张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并向其解答法律相关规定,告知其可以自行辩护;其次,律师到侦查机关与主办人员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再次向张某家属了解相关证据,如:张某与李某交往情况,微信聊天。通过详细了解情况,深入分析证据材料,韦皖子、韦端宁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能对张某立案并刑事拘留应当是有一定证据的,由于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但从会见及了解的情况及家属提供的相关证据看,我方认为本案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婚外性关系,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为张某争取不予逮捕还是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进行类案检索分析案情撰写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辩护意见

掌握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后,辩护律师做了检索类案,特别对同类案件有取得不捕不诉判决无罪的案件,对司法实务的观点、认定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本案辩护思路后立即着手撰写《不予逮捕辩护意见》,并在不断与家属沟通中通过获得更多信息和材料反复斟酌修改。

2021年9月1日,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批捕,2021年9月4日韦皖子、韦端宁律师及时到检察院案管中心了解到承办人员,并及时申请承办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得到同意。在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我方辩护意见后,提交了详细不予逮捕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

把握审查批准逮捕时间点继续跟进案件进展最后冲刺静待花开

在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后,继续跟进案件进展,电话或当面向承办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必要时提出补充法律意见。2021年9月7日下午,张某家属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张某于当晚10点多走出了看守所。检察院对张某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审查逮捕阶段主要是事实之辩锁定基础事实提出合理怀疑寻找合理解释击破指控逻辑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从双方关系状态、发生性行为的环境、发生行为当时的情况、发生性行为后女方的态度、以及女方报案的动机和目的等事实和情节存在诸多疑点和不符合常理,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嫌疑人张某没有违背妇女意愿,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结合本案存在的疑点和不符合常理之处,认为本案不符合应当批准逮捕的条件:

疑点一:张某李某之间是同事关系,双方一直互相暧昧,曾几次发生婚外性关系

张某与李某都是南宁市某公司分店的员工,俩人经常一起看店,一起聊天,据一起上班的同事陈述俩人关系很暧昧,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实。因此2021年3月,在李某与老公闹婚,向张某倾诉老公不好的情况下,相互产生性冲动发生婚外性关系也是符合人性规律的。

疑点二:从张某李某几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发生关系的姿势、行为情节来看不存在强迫行为

张某与李某发生三次性关系都是在一起上班的门店,门店位于热闹的闹市,店门旁都有超市和其他店铺在营业,店门口人来人往,都是在大白天上班时间段,店门都是打开的,客户随时可能进来,在店阁楼上发生关系,阁楼下还有其他店员在上班。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发生关系时,只要女方喊叫或反抗,很容易被发现,男方不可能得呈。强奸一般都发生在黑夜或者偏僻的地点或者封闭的外人很难发现的地点。因此,在大白天并且在近似于公共场所强人与自己发生关系这是无法解释的。本案俩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李某没有任何的呼喊、呼救或逃跑等任何语言和肢体上的反抗行为,不符合强奸案的常态,无法证明她“不愿意”。

从发生性关系的姿势看,按照常理男方如果强奸女方一般都是女方在下,男方在上。本案俩人其中二次以站姿发生性关系姿势看,如果女方不愿意的,男方是很难得呈的。

因此,从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发生关系行为、细节来看不存在强迫行为。

疑点三:张某李某发生性关系后没多久,李某及家属存在向张某敲诈勒索要钱的行为。不排除李某及其家属索要钱财不成,心存不满,虚构被强奸的事实而报警

据张某陈述,其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后没多久,李某称她怀孕了,要张某给钱去打胎,张某先后给了4300元给李某去检查,并说再给5000元给李某打胎买营养品补身体。后李某老爸电话给张某说要给几万元,这个事实张某爱人可以证实张某告诉过她。

如果李某是被强奸的,那么家人知情后,按常理第一时间应当选择报案或教训张某,为什么选择问张某索要几万元钱财,并索要无果几个月后才选择报案,不排除李某及其家属索要钱财不成,心存不满,虚构被强奸的事实而报警。

疑点四:本案最大的疑点,从李某及家属报案的时间来看也不符合强奸案的常情常理

张某与李某几次发生性关系是在2021年3-4月,2021年5月李某及家属称李某怀孕向张某索要钱财,索要无果后,2021年7月李某及家属才到派出所报案称张某强奸李某,公安机关机做了两次笔录,后没有立案。后李某家属多次到派出所找,2021年8月24日公安机关才立案。

按照常理,女方被强奸后一般都选择立刻报警。本案李某及家属在敲诈勒索行为无果后几个月后才选择报案,不符合强奸案的常情常理。

疑点五:发生关系后张某李某双方身上无任何伤痕,双方衣物完好情况来看也不符合强奸案的常理

张某与李某发生关系时如果出现强迫女方反抗,身体上一定会发生外伤或衣物扯坏的情况,本案双方身上无任何伤痕,双方衣物完好的情况来看,双方发生关系之前、过程中、之后都没有反抗和强迫行为。

疑点六:2021年6月张某李某发生关系后两个多月,俩人在微信上一直非常暧昧聊天;2021年7月李某老公主动加张某老婆微信,并发张某李某微信聊天手机截屏给张某老婆,可证实张某李某婚外情关系

结合上述种种疑点,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嫌疑人存在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去强奸“受害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若仅凭“受害人”的一言之词就认定嫌疑人涉嫌强奸罪,是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也不符合法了逮捕的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建议检察院对嫌疑人张某不予逮捕,以避免错误逮捕造成的冤假错案。

四、办案结果

某市检察院对张某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根据2020年全国检察系统大数据,审查逮捕嫌疑人85.8万人,其中不批捕8.8万人,不批捕率10.2%。因此,要取得不予逮捕的结果,对律师辩护工作确实是很大的挑战,既要敬业专业、高效有策略,还要把握好时间点。本案庭立方·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韦端宁律师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实现了黄金救援时间内10天成功辩护,张某得以释放。再次证实了刑事案件律师及早及时介入的重要性和庭前辩护的重要性。

另外,律师争取得到家属的全力配合支持非常重要。在本案中,张某涉嫌的是强奸罪案,张某妻子受了很大的委屈和压力,但依然顾大局识大体,给予律师高度的信任和配合,使得律师得以了解细节情况及掌握有利证据,在辩护工作中一举取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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