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甲于2006年11月被任命为某国土资源分局局长,主要负责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非法小煤窑的炸封、违法占地的制止及配合党委政府对土地的征收等工作。2007年3月,国土资源局征用某两个村民小组的承包土地,陈某甲负责对该两个村民小组的土地进行征收。
陈某甲在带队征地过程中,由于受到村民小组村民的阻拦,为使征地工作能顺利开展,陈某甲私下请桂某某帮忙,并承诺给桂某某一定的好处。在征地工作结束后,陈某甲与桂某某在陈某甲的办公室内,二人商议以桂某某的儿子“桂某甲”的名义编造编号为79号征地草图套取征地补偿款予以私分。
陈某甲将编造好的《征地补偿登记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编为144号私自进行了入户登记。桂某某在领到征地补偿款108568元后,从其领到的的征地补偿款中拿了30000元给陈某甲。
2014年7月,桂某某、陈某甲分别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年7月21日,陈某甲向检察机关退交赃款80000元,桂某某向检察机关退交赃款28658元。
二、办案过程
罗开勇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积极的分析案情以及相关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提出辩护意见,并且结合被告人自首、初犯的量刑情节,为被告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三、辩护思路
1、其虚增的征地面积应为1.181亩,其参与套取的虚增补偿款应为48421元;
2、其系初、有自首情节且全部赃款,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XXX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威刑初字第XXX号
被告人陈某甲犯,判处三年,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被告人陈某甲贪污的赃款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对于贪污案件,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才能达到辩护效果。如犯罪的主观恶意、赃物的性质、赃款赃物的去向、认罪态度、赃款赃物的追缴、贪污受贿的数额和次数、社会影响、立功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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