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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贞涉嫌代替考试罪,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丁云龙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丁云龙律师经过不懈努力,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1-12-28 11:06:41 浏览:1101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4年,犯罪嫌疑人严某贞和陈某、王某、曾某、熊某琴、施某菊分别通过冯某金(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开设的“某某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了赣州某大学综合改革试点自考。后因省教育厅政策改变,赣州某大学英语科目二不能免考,陈某等6人认为自己无法通过成人自学考试英语科目二,提出由冯某金找人代替她们参加英语科目二考试。

2018年4月10日左右,冯某金联系高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让其找人代替他人参加2018年4月15日的英语科目二考试。高某便将此事告知了杨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提议找彭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通过微信联系了彭某。后杨某、高某、彭某共同商量好找人代替他人参加英语科目二考试事宜。彭某通过QQ群发布代考兼职信息,张某连和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通过兼职群与彭某联系。彭某将张某连等6名代考人员拉进“4.15师专兼职QQ群”,在群内发布代考的相关信息,同时,王某、陈某、熊某琴通过冯某金介绍联系了高某,后经高某介绍联系了彭某。

2018年4月15日13时30分,彭某与代考的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在赣州某学校东门见面,并将陈某、王某、曾某、熊某琴、施某菊、严某贞的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分别给了相应代考人员。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6人进入考场考试,其中张某连代考的人为王某,谢某容代考的人为陈某,黄某玲代考的人为施某菊,冯某玲代考的人为熊某琴,吴某代考的人为严某贞,刘某代考的人为曾某。当日下午,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在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代替他人考试,并被当场控制。随后,公安人员接警后将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带回调查。

2018年4月16日,冯某玲、吴某、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陈某、王某、曾某于2018年4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至公安机关投案;熊某琴、施某菊、严某贞分别于2018年4月19日、4月25日、4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严某贞的委托。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阅卷,对案件相关事实多次与犯罪嫌疑人本人、涉案单位、涉案人员进行了解,多次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对案件的事实有了较为清晰准确的了解。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认真分析了本案中对当事人的不利因素,寻找有利因素,找到了最佳、最优的辩点。

三、辩护思路

(一)分析不利因素

本案当中的不利因素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实施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之行为,涉嫌构成代替考试罪;

2、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涉案人数有12人,涉案人数众多;

3、2019年3月,冯某金、彭某、高某、杨某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已被赣州某区人民法院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并已作出了生效判决,作处了有期徒刑不等的实刑判决,犯罪嫌疑人涉案相关事实已被法院认定。

(二)寻找有利因素及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

综合全案来看,辩护人寻找到了同案中所有犯罪嫌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此来寻找为我方当事人辩护的最佳方向与策略:

1、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于2018年4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未被羁押;

2、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和冯某玲、吴某、刘某、陈某、王某、曾某、熊某琴、施某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争取认定为自首,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连、黄某玲、谢某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3、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作案时是赣州某高校在校学生,系该高校江西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毕业后将回到基层(乡镇)卫生院服务至少5年,即将有益于充实乡村医疗卫生人员队伍服务基层。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均为农村生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其中张某连、冯某玲二人家庭系精准扶贫对象。可以对接联系该高校,由高校保证对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加强批评教育和严格监管。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可以争取不需要判处刑罚;

4、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新增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可以考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后期全国铺开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接、落实;

5、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名属新增罪行,目前在全国来说打击不多,在江西在赣州被追究的不多,且该罪名某种意义上属“轻罪”,可以争取不起诉处理;

6、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辩护律师介入后,了解到“枪手”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所在高校及高校领导已经与办案机关沟通洽谈对其6位先生争取不起诉处理;

7、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8、犯罪嫌疑人严某贞投案后,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等办案机关及领导递交了悔过书、保证书,已深刻认识到错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9、2019年3月,冯某金、彭某、高某、杨某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已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最高刑期九个月,最低刑期六个月,刑期相对较轻;

10、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线全面铺开以及刑法的功能、目的和作用等,可以争取不起诉处理。

综上,分析本案的不利因素,寻找本案的有利因素,找到最佳、最优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积极争取检察机关对严某贞不起诉处理。

四、办案结果

2019年9月17日,赣州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严某贞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律师心得

一要抢早抓实,尽早、尽快、多渠道、多途径全面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要全面综合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便于对案件的掌控。需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详细了解一些涉案的相关细节,对一些涉案细节存在疑问的,要对涉案的起始时间、涉案地点、涉案经过、涉案人员、涉案的实施方式以及涉案金额等问题做“深挖式”的了解。接受委托前,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及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亲戚等多方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重点了解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口供笔录及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为本案所做的一些工作;接受委托时,辩护律师通过面谈详细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口供笔录及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为本案所做的一些工作,再次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亲戚等多方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接受委托后,要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阅卷,对案卷相关事实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要对案件的事实有较为清晰准确的了解,为下一步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要知己知彼,分析不利因素,寻找有利因素,找到最佳、最优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分析案件的不利因素,寻找案件的有利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关于辩护人的责任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找到最佳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等。

三要多途径、多渠道、强措施,加强与办案部门的沟通与对话。确定好了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有了好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关键还是要落实好,争取、说服相关办案人员同意自己的观点,让自己好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最大力度、最大限度争取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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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贞涉嫌代替考试罪,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丁云龙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丁云龙律师经过不懈努力,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1-12-28 11:06:41 浏览:11011次

一、案情简介

2014年,犯罪嫌疑人严某贞和陈某、王某、曾某、熊某琴、施某菊分别通过冯某金(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开设的“某某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了赣州某大学综合改革试点自考。后因省教育厅政策改变,赣州某大学英语科目二不能免考,陈某等6人认为自己无法通过成人自学考试英语科目二,提出由冯某金找人代替她们参加英语科目二考试。

2018年4月10日左右,冯某金联系高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让其找人代替他人参加2018年4月15日的英语科目二考试。高某便将此事告知了杨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提议找彭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通过微信联系了彭某。后杨某、高某、彭某共同商量好找人代替他人参加英语科目二考试事宜。彭某通过QQ群发布代考兼职信息,张某连和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通过兼职群与彭某联系。彭某将张某连等6名代考人员拉进“4.15师专兼职QQ群”,在群内发布代考的相关信息,同时,王某、陈某、熊某琴通过冯某金介绍联系了高某,后经高某介绍联系了彭某。

2018年4月15日13时30分,彭某与代考的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在赣州某学校东门见面,并将陈某、王某、曾某、熊某琴、施某菊、严某贞的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分别给了相应代考人员。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6人进入考场考试,其中张某连代考的人为王某,谢某容代考的人为陈某,黄某玲代考的人为施某菊,冯某玲代考的人为熊某琴,吴某代考的人为严某贞,刘某代考的人为曾某。当日下午,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在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代替他人考试,并被当场控制。随后,公安人员接警后将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带回调查。

2018年4月16日,冯某玲、吴某、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陈某、王某、曾某于2018年4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至公安机关投案;熊某琴、施某菊、严某贞分别于2018年4月19日、4月25日、4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严某贞的委托。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阅卷,对案件相关事实多次与犯罪嫌疑人本人、涉案单位、涉案人员进行了解,多次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对案件的事实有了较为清晰准确的了解。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认真分析了本案中对当事人的不利因素,寻找有利因素,找到了最佳、最优的辩点。

三、辩护思路

(一)分析不利因素

本案当中的不利因素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实施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之行为,涉嫌构成代替考试罪;

2、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涉案人数有12人,涉案人数众多;

3、2019年3月,冯某金、彭某、高某、杨某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已被赣州某区人民法院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并已作出了生效判决,作处了有期徒刑不等的实刑判决,犯罪嫌疑人涉案相关事实已被法院认定。

(二)寻找有利因素及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

综合全案来看,辩护人寻找到了同案中所有犯罪嫌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此来寻找为我方当事人辩护的最佳方向与策略:

1、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于2018年4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未被羁押;

2、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和冯某玲、吴某、刘某、陈某、王某、曾某、熊某琴、施某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争取认定为自首,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连、黄某玲、谢某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3、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作案时是赣州某高校在校学生,系该高校江西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毕业后将回到基层(乡镇)卫生院服务至少5年,即将有益于充实乡村医疗卫生人员队伍服务基层。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均为农村生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其中张某连、冯某玲二人家庭系精准扶贫对象。可以对接联系该高校,由高校保证对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加强批评教育和严格监管。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可以争取不需要判处刑罚;

4、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新增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可以考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后期全国铺开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接、落实;

5、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名属新增罪行,目前在全国来说打击不多,在江西在赣州被追究的不多,且该罪名某种意义上属“轻罪”,可以争取不起诉处理;

6、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辩护律师介入后,了解到“枪手”张某连、谢某容、黄某玲、冯某玲、吴某、刘某所在高校及高校领导已经与办案机关沟通洽谈对其6位先生争取不起诉处理;

7、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8、犯罪嫌疑人严某贞投案后,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等办案机关及领导递交了悔过书、保证书,已深刻认识到错误,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9、2019年3月,冯某金、彭某、高某、杨某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已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最高刑期九个月,最低刑期六个月,刑期相对较轻;

10、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线全面铺开以及刑法的功能、目的和作用等,可以争取不起诉处理。

综上,分析本案的不利因素,寻找本案的有利因素,找到最佳、最优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积极争取检察机关对严某贞不起诉处理。

四、办案结果

2019年9月17日,赣州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严某贞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律师心得

一要抢早抓实,尽早、尽快、多渠道、多途径全面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要全面综合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便于对案件的掌控。需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详细了解一些涉案的相关细节,对一些涉案细节存在疑问的,要对涉案的起始时间、涉案地点、涉案经过、涉案人员、涉案的实施方式以及涉案金额等问题做“深挖式”的了解。接受委托前,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及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亲戚等多方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重点了解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口供笔录及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为本案所做的一些工作;接受委托时,辩护律师通过面谈详细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口供笔录及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为本案所做的一些工作,再次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亲戚等多方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接受委托后,要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阅卷,对案卷相关事实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要对案件的事实有较为清晰准确的了解,为下一步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要知己知彼,分析不利因素,寻找有利因素,找到最佳、最优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分析案件的不利因素,寻找案件的有利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关于辩护人的责任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找到最佳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等。

三要多途径、多渠道、强措施,加强与办案部门的沟通与对话。确定好了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有了好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关键还是要落实好,争取、说服相关办案人员同意自己的观点,让自己好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最大力度、最大限度争取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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