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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丁云龙律师为其辩护,获不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2-03-11 14:06:24 浏览:933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44号)

一、案情简介

张某,男,江西省外人,长期在赣州某县工作、居住、生活,按理说一个有固定工作、生活且没有犯罪前科的人,不应该卷进刑事案件之中成为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可是世事无常,有时候不去找麻烦,麻烦却会主动找上门。

2021年11月,赣州赣南脐橙刚可以采摘上市不久,张某一念之差,阴差阳错,答应了赣州某邻县老乡朋友的“邀请”“要求帮忙”,自以为正如他们信誓旦旦地拍着胸脯保证的那样——不要你去偷,只要把偷来的东西开车运出去,出事概率小得很,出了事也没什么太大问题。结果却是刚刚帮忙运送了一车偷来的脐橙,侥幸想逃脱惩罚时就案发被抓。

幸好,也只是运送了一车脐橙就被抓了,不至于恶果无限被放大。所谓世事无常亦有常,有时候一时邪念做了坏事,天道运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小惩大诫。

本案经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2月22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2月28日提请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22年3月2日某县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2年3月3日某县公安局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办理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丁云龙律师,于2022年3月1日上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近亲属的委托,在同日下午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并通过委托前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多次咨询,委托后向该案办案人员等多方面了解有关该案件的信息,对于案件的事实经过有了大致的了解。根据所了解的部分信息迅速整理出了辩护思路及观点,辩护律师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及时地向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案情,争取获悉该案件的第一手信息。

通过会见,辩护律师对于案情有了更为进一步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属于临时起意,在作案过程中参与度较低,属于从犯,且案发时参与盗窃的金额可能刚刚达到江西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且按照案发市场行情计算盗窃金额或有可能达不到盗窃罪的法定金额,完全符合不予批捕并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要求。辩护律师不断地与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陈述事实,详细解释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与条件,在张某拘留9天后,成功使得检察院同意不予批捕并且变更强制措施,最终让张某得以取保候审,和日夜担心的家里人团聚。

三、辩护思路

(一)分析犯罪情节,确认量刑幅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初步了解该案司法鉴定的结果,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盗窃脐橙700斤,按照每斤2.6元计算,其价值为1829元左右,其涉案犯罪金额刚刚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1500元)的标准。但是根据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陈述数量可能没有这么多,每斤不要这么贵,他说那段时间买大概是每斤2元左右。所以即使按照700斤数量来计算,按照每斤2元计算的话,涉案脐橙的价值也仅为1400元,如果涉案脐橙数量更低的话,涉案脐橙的价值或者更低,如果这样的话,张某涉嫌盗窃的金额或有可能达不到盗窃罪的法定金额,有可能不构成盗窃罪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的量刑幅度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罪范畴。

(二)解读法律条文,降低量刑幅度,力争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属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其他三人共同盗窃属于临时起意,张某没有参与到偷摘脐橙的过程当中,充当的是运输脐橙的司机角色,其罪行较轻,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犯罪之后也主动退赔退赃4500元,希望能够通过补偿受害人的方式来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张某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属于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依法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

即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构成盗窃罪,其情节也比较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属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之规定,依法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三)综合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最大化

犯罪嫌疑人张某存在许多法定的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对其取保候审也具有很大的作用。

1张某涉嫌盗窃的金额或有可能达不到盗窃罪的法定金额,有可能不构成盗窃罪犯罪;

2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被抓捕之后,第一时间主动坦白,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3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无前科劣迹,悔罪态度良好;

4犯罪嫌疑人张某没有获利,且积极退赔,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

5犯罪嫌疑人张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

(四)了解当下时下刑事司法政策,为案件有效辩护发力提供更多辩护依据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确立的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这一政策还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强调:“以下几类案件应成为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一是轻微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除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外,原则上不适用逮捕。二是罪行较轻的案件,如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应当慎用逮捕。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的重要考量因素,慎重把握逮捕的必要性。四是对于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产生社会危险且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能不捕的尽量不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情况均符合以上三种情形,对张某某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没有逮捕的必要。因此,辩护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恳请检察院从客观实际出发,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某公安局(刑)取保字﹝2022﹞X号。

因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一)抢早抓实,尽早、尽快、多渠道、多途径全面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尚不能阅卷,辩护律师能从办案机关处获取的信息少之又少,这对辩护律师办案是非常不利的,这就要求我们辩护律师抢早抓实,尽早、尽快、多渠道、多途径全面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全面综合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便于对案件的掌控。需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详细了解一些涉案的相关细节,对一些涉案细节存在疑问的,要对涉案的起始时间、涉案地点、涉案经过、涉案人员、涉案的实施方式以及涉案金额等问题做“深挖式”的了解。接受委托前,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及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亲戚等多方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重点了解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口供笔录及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为本案所做的一些工作;接受委托时,辩护律师通过面谈详细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口供笔录及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为本案所做的一些工作,再次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亲戚等多方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接受委托后,要第一时间到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案情,对案卷相关事实要第一时间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了解案情,积极沟通,要对案件的事实有较为清晰准确的了解,为下一步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知己知彼,分析不利因素,寻找有利因素,找到最佳、最优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的不利因素,寻找案件的有利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关于辩护人的责任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找到最佳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等。

(三)多途径、多渠道、强措施,加强与办案部门的沟通与对话

确定好了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有了好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关键还是要落实好,争取、说服相关办案人员同意自己的观点,让自己好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最大力度、最大限度争取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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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显然,刑事辩护中,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并初步了解案情后形成的“思路”非常重要!本案中,丁云龙律师的“思路”是:涉嫌盗窃罪的张某系临时起意,在共同作案中的参与度较低,盗窃金额“可能”刚刚达到江西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且按照案发市场行情计算盗窃金额或有可能达不到盗窃罪的法定金额,从而形成了符合不予批捕并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思路。 随后,丁云龙律师正是按照这样的辩护思路不断地与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陈述事实,交流法律适用意见,终于在张某拘留9天后,获得了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和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2-03-24 13: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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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丁云龙律师为其辩护,获不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44号)

一、案情简介

张某,男,江西省外人,长期在赣州某县工作、居住、生活,按理说一个有固定工作、生活且没有犯罪前科的人,不应该卷进刑事案件之中成为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可是世事无常,有时候不去找麻烦,麻烦却会主动找上门。

2021年11月,赣州赣南脐橙刚可以采摘上市不久,张某一念之差,阴差阳错,答应了赣州某邻县老乡朋友的“邀请”“要求帮忙”,自以为正如他们信誓旦旦地拍着胸脯保证的那样——不要你去偷,只要把偷来的东西开车运出去,出事概率小得很,出了事也没什么太大问题。结果却是刚刚帮忙运送了一车偷来的脐橙,侥幸想逃脱惩罚时就案发被抓。

幸好,也只是运送了一车脐橙就被抓了,不至于恶果无限被放大。所谓世事无常亦有常,有时候一时邪念做了坏事,天道运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小惩大诫。

本案经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2月22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2月28日提请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22年3月2日某县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2年3月3日某县公安局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办理取保候审

二、办案过程

辩护律师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丁云龙律师,于2022年3月1日上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近亲属的委托,在同日下午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并通过委托前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多次咨询,委托后向该案办案人员等多方面了解有关该案件的信息,对于案件的事实经过有了大致的了解。根据所了解的部分信息迅速整理出了辩护思路及观点,辩护律师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及时地向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案情,争取获悉该案件的第一手信息。

通过会见,辩护律师对于案情有了更为进一步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属于临时起意,在作案过程中参与度较低,属于从犯,且案发时参与盗窃的金额可能刚刚达到江西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且按照案发市场行情计算盗窃金额或有可能达不到盗窃罪的法定金额,完全符合不予批捕并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要求。辩护律师不断地与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陈述事实,详细解释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与条件,在张某拘留9天后,成功使得检察院同意不予批捕并且变更强制措施,最终让张某得以取保候审,和日夜担心的家里人团聚。

三、辩护思路

(一)分析犯罪情节,确认量刑幅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初步了解该案司法鉴定的结果,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盗窃脐橙700斤,按照每斤2.6元计算,其价值为1829元左右,其涉案犯罪金额刚刚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1500元)的标准。但是根据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陈述数量可能没有这么多,每斤不要这么贵,他说那段时间买大概是每斤2元左右。所以即使按照700斤数量来计算,按照每斤2元计算的话,涉案脐橙的价值也仅为1400元,如果涉案脐橙数量更低的话,涉案脐橙的价值或者更低,如果这样的话,张某涉嫌盗窃的金额或有可能达不到盗窃罪的法定金额,有可能不构成盗窃罪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的量刑幅度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罪范畴。

(二)解读法律条文,降低量刑幅度,力争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属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其他三人共同盗窃属于临时起意,张某没有参与到偷摘脐橙的过程当中,充当的是运输脐橙的司机角色,其罪行较轻,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犯罪之后也主动退赔退赃4500元,希望能够通过补偿受害人的方式来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张某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属于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依法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

即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构成盗窃罪,其情节也比较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属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之规定,依法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三)综合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最大化

犯罪嫌疑人张某存在许多法定的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对其取保候审也具有很大的作用。

1张某涉嫌盗窃的金额或有可能达不到盗窃罪的法定金额,有可能不构成盗窃罪犯罪;

2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被抓捕之后,第一时间主动坦白,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3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无前科劣迹,悔罪态度良好;

4犯罪嫌疑人张某没有获利,且积极退赔,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

5犯罪嫌疑人张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

(四)了解当下时下刑事司法政策,为案件有效辩护发力提供更多辩护依据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确立的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这一政策还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强调:“以下几类案件应成为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一是轻微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除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外,原则上不适用逮捕。二是罪行较轻的案件,如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应当慎用逮捕。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的重要考量因素,慎重把握逮捕的必要性。四是对于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产生社会危险且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能不捕的尽量不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情况均符合以上三种情形,对张某某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没有逮捕的必要。因此,辩护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恳请检察院从客观实际出发,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四、办案结果

某公安局(刑)取保字﹝2022﹞X号。

因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一)抢早抓实,尽早、尽快、多渠道、多途径全面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尚不能阅卷,辩护律师能从办案机关处获取的信息少之又少,这对辩护律师办案是非常不利的,这就要求我们辩护律师抢早抓实,尽早、尽快、多渠道、多途径全面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全面综合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便于对案件的掌控。需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详细了解一些涉案的相关细节,对一些涉案细节存在疑问的,要对涉案的起始时间、涉案地点、涉案经过、涉案人员、涉案的实施方式以及涉案金额等问题做“深挖式”的了解。接受委托前,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及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亲戚等多方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重点了解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口供笔录及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为本案所做的一些工作;接受委托时,辩护律师通过面谈详细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口供笔录及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为本案所做的一些工作,再次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属、亲戚等多方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接受委托后,要第一时间到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案情,对案卷相关事实要第一时间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了解案情,积极沟通,要对案件的事实有较为清晰准确的了解,为下一步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知己知彼,分析不利因素,寻找有利因素,找到最佳、最优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的不利因素,寻找案件的有利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关于辩护人的责任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找到最佳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等。

(三)多途径、多渠道、强措施,加强与办案部门的沟通与对话

确定好了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有了好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关键还是要落实好,争取、说服相关办案人员同意自己的观点,让自己好的辩护要点、辩护方向、辩护策略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最大力度、最大限度争取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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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刑事辩护中,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并初步了解案情后形成的“思路”非常重要!本案中,丁云龙律师的“思路”是:涉嫌盗窃罪的张某系临时起意,在共同作案中的参与度较低,盗窃金额“可能”刚刚达到江西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且按照案发市场行情计算盗窃金额或有可能达不到盗窃罪的法定金额,从而形成了符合不予批捕并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思路。 随后,丁云龙律师正是按照这样的辩护思路不断地与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陈述事实,交流法律适用意见,终于在张某拘留9天后,获得了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和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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