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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张某某被害一案,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赵刚担任被害人一方代理人,案件最终抗诉成功

发布时间:2022-02-24 10:13:44 浏览:420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25号

一、办案概述

罪名:故意杀人罪

结果:最终法院采纳抗诉机关及代理人意见,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抗诉成功

亮点:被害人一方代理人;利用专家意见

焦点:故意杀人罪;是否具有施救行为;

封面语:张某某被害一案,由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赵刚律师担任被害人一方代理人。最终代理意见得到采纳,有效地支持了检察院抗诉,案件得以改判。

二、案情简介

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张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各自外出打工。期间,二人因为婚期等问题产生过矛盾,但是经过介绍人等人劝说和好,并于同年11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16日23时,李某某、张某某到达成某县城一宾馆房间内,张某某离开房间去买水,把手机留在房间充电。因李某某翻看张某某的手机,二人发生争吵,张某某提出当晚返回汶上。李某某开车、张某某坐副驾驶座,于24 时许离开成某县,于次日凌晨2时许到达汶上县。二人在车内发生冲突,李某某掐住张某某脖子致其窒息死亡。李某某开车拉张某某尸首到浙江省海宁市某处附近,将张某某尸体绑上铁块后沉入钱塘江,后潜逃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山东省临邑县等地。

李某某在临邑县潜逃期间,购买了打印机、证券纸等工具,伪造面值20元、10元人民币共计117 张,总金额2350元。期间,李某某还用射钉枪改制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把。案发后,伪造的货币、改制的枪支均被扣押。

三、办案过程

接受指派后,赵刚律师迅速进行如下工作:

1、与抗诉机关交流案情

赵刚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与准备抗诉的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交流,本案检察官与律师沟通时,希望律师能提供建设性意见,针对一审判决分析案情。

2、咨询专家意见

在查阅卷宗及分析一审判决后,赵刚律师针对本案是否存在施救情节咨询专家意见,将专家论证意见书作为抗诉内容的补充。

四、办案思路

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为: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

(一)李某某实施犯罪行为仅因在车内与张某某发生争执

从犯罪手段看,李某某与张某某在车内发生争执后,用双手掐住张某某脖子致其当场死亡,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李某某实施杀害妻子行为的动机仅仅因为生活中发生的琐碎小事,既无发生肢体冲突的必要,更上升不到原则问题。夫妻之间本应相互扶持,在矛盾面前应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而李某某解决问题的方式却是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致其妻子死亡。

(二)杀人后不远万里到钱塘江抛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犯罪后,被告人李某某驱车千里至钱塘江,将被害人抛至江中,并从此失去联系,长期潜逃在外,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在实施杀害行为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并未及时投案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真实而有效的救助,反而驱车千里抛尸钱塘江,毁尸灭迹。更令人发指的行为在于为避免尸体被人发现暴露其罪行,在抛尸前将尸体绑上铁块,意图永远掩盖其犯罪事实。

(三)杀人后潜逃,五年内继续实施其他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逃跑期间不但没有认真反思其罪过,反而又先后实施了伪造货币、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严重的人身危险性。

(四)被告人李某某无任何从轻、减轻的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无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案发后,直至第四次讯问笔录才供述其杀害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在其住处发现受害人身份证件后,其编造谎言先是称张某某走失,又称将张某某卖给他人,完全不能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提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也以予认定;此外,被害人也没有过错,李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家收取被告人的彩礼却一直没答应结婚,被害人的言语刺激了被告人,其理由并不能成立,事发前被害人已经与被告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即使存在言语的冲突,被害人的行为也完全不能引起被告人实施杀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为被害人有过错;此外,被告人也没有真诚赔偿被害人家属,更没有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综上,被告人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

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李某某作案时有抢救被害人的情节

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供述将被害人掐至失去知觉后,摁压被害人胸部进行施救,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胸部有皮下出血等情节,印证其供述的真实性,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该认定事实与常识不符,属于错误认定。

(一)该认定仅依靠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但其行为与该供述相互矛盾

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其实施了施救行为,也即具有避免被害人死亡的意愿,在没有救助的基本知识下,第一时间的反应也应当是寻求帮助,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或报警求助都是能够使被害人及时获取生存希望的途径。而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以逃避责任为动机,并在抛尸时在尸体上绑上铁块,使被害人完全丧失任何的救助机会,其行为与其救助被害人的供述相互矛盾。

(二)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技术性证据提供专业意见

代理人就尸体检验报告中如何体现施救行为向专业法医进行技术性咨询,以此支持检察机关抗诉,并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证人出庭作证。法医提供的专业咨询意见,对被害人胸部究竟有没有皮下出血进行了专业分析,以此证明被告人没有施救行为。

(1)尽管尸体已经高度腐败,但是如果有皮下出血等损伤改变,其色泽变化和未见损伤的皮肤通过肉眼就可以分辨出一个较为明显的界限,即存在色差。但是从尸体检验照片来看,被害人胸腹部体表皮肤未见明显损伤,胸骨及两侧肋骨无骨折;同时,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对于胸腹部损伤的文字描述,也已经能够明确证明鉴定书并没有记载胸部检见皮下出血。

(2)原尸体检验鉴定书仅记载胸骨部检见大片状紫红色皮肤改变,胸骨部与胸部并非一个概念,且结合胸骨部皮肤照片可以明确看出大片状红紫色位于胸骨部上端即贴近锁骨窝(也就是网上流传的女神一字锁骨,锁骨养金鱼)的位置,是和左锁骨部皮肤大片状紫红色是融合在一起的;同时,通过模拟实验,可以证明该部位的皮肤色泽改变符合嫌疑人用右手按压颈部时形成。

(3)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书写格式规范:第一段应当书写被害人身高、尸斑、尸僵等基本查体情况,第二段写头面部,第三段写颈项部,第四段写胸腹部。从本案鉴定书我们可以看到鉴定人在书写时也是按照这个格式规范进行的,当他在描述“胸骨部皮肤色泽改变”时,他把这部分内容是放到颈项部这个段落进行描述的,而不是胸腹部。这也就清楚表明,所谓“胸腹部皮下出血”根本就不存在。

(4)根据常识,对他人进行人工呼吸抢救时确实需要按压胸部,按压时胸部很容易产生皮下出血,如果是非专业人士进行这种施救行为,其大致位置可以依样画葫芦照做,但是按压力度、次数、时间均难以把控,不仅会造成被按压处胸部皮肤产生皮下出血,力度稍大者特别是男性施救者极容易造成胸骨中下段及两侧肋骨骨折,严重者可刺破心脏、肺脏,从而造成二次伤害。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其摁压被害人胸部进行施救大约一分钟之久,如果其供述属实,那么被害人两侧胸部应当产生明显的皮下出血,严重者,应当出现两侧胸肋骨骨折、肋间肌肌肉出血等生前损伤,但是尸体检验情况已经明确表明未见此种现象发生。

因此,根据尸体检验情况,结合人工呼吸抢救胸部按压医学常识以及普通人对胸部位置的共同认知,应当排除犯罪嫌疑人有按压被害人胸部进行施救的行为。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及代理人意见,本案抗诉成功,改判原审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办案心得 

对于本案,代理人有如下思考:

1、作为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律师在作为被害人一方代理人时,要以公诉机关为主导,做好公诉机关的助手,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供观点支撑。

公诉机关与律师同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但在思维模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公诉机关在抗诉过程中往往需要突破固有的指控思路,寻找新的证据观点,此时需要律师发挥作用。如本案检察官与律师沟通时,希望律师能提供建设性意见,针对一审法院判决中认定的具有救助行为情节,代理人提出向法医专家咨询建议,将专家论证意见书作为抗诉内容的补充,从而有效支持了抗诉成功;同时代理人通过在当地收集到三百三十六份请愿书,此案一审处理结果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判处李某某死缓的结果难以服众,本案社会影响极大,有效地支持检察院抗诉。

2、办理人身危害型犯罪要善于寻求专家辅助人的帮助

在抗诉期内,被害方代理律师与公诉方检察官充分沟通,检方希望代理律师也能够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鉴于一审审判结果、检方提出的鉴定疑点,以及代理律师重新研究案卷的深入,一个大胆的想法跳入代理律师的脑海,“能不能请一位法医方面的专家证人介入这个案件,或许能回答鉴定意见方面的疑惑,还可以出具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作为抗诉内容的补充进行提交”。基于这样的想法,代理律师立刻和承办检察官、家属都进行了沟通,在征得一致同意后邀请专家证人参与该案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同时也解决了检方所在单位技术部门没有法医专家无法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困惑。

由于本案事关法医方面的尸体检验鉴定,因此,启用专家证人介入本案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尽管没有先例,但确是完全有必要的。事实上,通过本案也证明了可行性。同时,也说明专家证人的应用绝不仅限于出庭质证,其潜在的作用还有待法律工作者们进一步挖掘并充分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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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害一案,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赵刚担任被害人一方代理人,案件最终抗诉成功

此案例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25号

一、办案概述

罪名:故意杀人罪

结果:最终法院采纳抗诉机关及代理人意见,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抗诉成功

亮点:被害人一方代理人;利用专家意见

焦点:故意杀人罪;是否具有施救行为;

封面语:张某某被害一案,由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赵刚律师担任被害人一方代理人。最终代理意见得到采纳,有效地支持了检察院抗诉,案件得以改判。

二、案情简介

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张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各自外出打工。期间,二人因为婚期等问题产生过矛盾,但是经过介绍人等人劝说和好,并于同年11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16日23时,李某某、张某某到达成某县城一宾馆房间内,张某某离开房间去买水,把手机留在房间充电。因李某某翻看张某某的手机,二人发生争吵,张某某提出当晚返回汶上。李某某开车、张某某坐副驾驶座,于24 时许离开成某县,于次日凌晨2时许到达汶上县。二人在车内发生冲突,李某某掐住张某某脖子致其窒息死亡。李某某开车拉张某某尸首到浙江省海宁市某处附近,将张某某尸体绑上铁块后沉入钱塘江,后潜逃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山东省临邑县等地。

李某某在临邑县潜逃期间,购买了打印机、证券纸等工具,伪造面值20元、10元人民币共计117 张,总金额2350元。期间,李某某还用射钉枪改制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把。案发后,伪造的货币、改制的枪支均被扣押。

三、办案过程

接受指派后,赵刚律师迅速进行如下工作:

1、与抗诉机关交流案情

赵刚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与准备抗诉的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交流,本案检察官与律师沟通时,希望律师能提供建设性意见,针对一审判决分析案情。

2、咨询专家意见

在查阅卷宗及分析一审判决后,赵刚律师针对本案是否存在施救情节咨询专家意见,将专家论证意见书作为抗诉内容的补充。

四、办案思路

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为: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

(一)李某某实施犯罪行为仅因在车内与张某某发生争执

从犯罪手段看,李某某与张某某在车内发生争执后,用双手掐住张某某脖子致其当场死亡,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李某某实施杀害妻子行为的动机仅仅因为生活中发生的琐碎小事,既无发生肢体冲突的必要,更上升不到原则问题。夫妻之间本应相互扶持,在矛盾面前应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而李某某解决问题的方式却是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致其妻子死亡。

(二)杀人后不远万里到钱塘江抛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犯罪后,被告人李某某驱车千里至钱塘江,将被害人抛至江中,并从此失去联系,长期潜逃在外,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在实施杀害行为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并未及时投案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真实而有效的救助,反而驱车千里抛尸钱塘江,毁尸灭迹。更令人发指的行为在于为避免尸体被人发现暴露其罪行,在抛尸前将尸体绑上铁块,意图永远掩盖其犯罪事实。

(三)杀人后潜逃,五年内继续实施其他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逃跑期间不但没有认真反思其罪过,反而又先后实施了伪造货币、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严重的人身危险性。

(四)被告人李某某无任何从轻、减轻的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无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案发后,直至第四次讯问笔录才供述其杀害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在其住处发现受害人身份证件后,其编造谎言先是称张某某走失,又称将张某某卖给他人,完全不能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提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也以予认定;此外,被害人也没有过错,李某某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家收取被告人的彩礼却一直没答应结婚,被害人的言语刺激了被告人,其理由并不能成立,事发前被害人已经与被告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即使存在言语的冲突,被害人的行为也完全不能引起被告人实施杀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为被害人有过错;此外,被告人也没有真诚赔偿被害人家属,更没有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综上,被告人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

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李某某作案时有抢救被害人的情节

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供述将被害人掐至失去知觉后,摁压被害人胸部进行施救,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胸部有皮下出血等情节,印证其供述的真实性,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该认定事实与常识不符,属于错误认定。

(一)该认定仅依靠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但其行为与该供述相互矛盾

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其实施了施救行为,也即具有避免被害人死亡的意愿,在没有救助的基本知识下,第一时间的反应也应当是寻求帮助,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或报警求助都是能够使被害人及时获取生存希望的途径。而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以逃避责任为动机,并在抛尸时在尸体上绑上铁块,使被害人完全丧失任何的救助机会,其行为与其救助被害人的供述相互矛盾。

(二)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技术性证据提供专业意见

代理人就尸体检验报告中如何体现施救行为向专业法医进行技术性咨询,以此支持检察机关抗诉,并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证人出庭作证。法医提供的专业咨询意见,对被害人胸部究竟有没有皮下出血进行了专业分析,以此证明被告人没有施救行为。

(1)尽管尸体已经高度腐败,但是如果有皮下出血等损伤改变,其色泽变化和未见损伤的皮肤通过肉眼就可以分辨出一个较为明显的界限,即存在色差。但是从尸体检验照片来看,被害人胸腹部体表皮肤未见明显损伤,胸骨及两侧肋骨无骨折;同时,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对于胸腹部损伤的文字描述,也已经能够明确证明鉴定书并没有记载胸部检见皮下出血。

(2)原尸体检验鉴定书仅记载胸骨部检见大片状紫红色皮肤改变,胸骨部与胸部并非一个概念,且结合胸骨部皮肤照片可以明确看出大片状红紫色位于胸骨部上端即贴近锁骨窝(也就是网上流传的女神一字锁骨,锁骨养金鱼)的位置,是和左锁骨部皮肤大片状紫红色是融合在一起的;同时,通过模拟实验,可以证明该部位的皮肤色泽改变符合嫌疑人用右手按压颈部时形成。

(3)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书写格式规范:第一段应当书写被害人身高、尸斑、尸僵等基本查体情况,第二段写头面部,第三段写颈项部,第四段写胸腹部。从本案鉴定书我们可以看到鉴定人在书写时也是按照这个格式规范进行的,当他在描述“胸骨部皮肤色泽改变”时,他把这部分内容是放到颈项部这个段落进行描述的,而不是胸腹部。这也就清楚表明,所谓“胸腹部皮下出血”根本就不存在。

(4)根据常识,对他人进行人工呼吸抢救时确实需要按压胸部,按压时胸部很容易产生皮下出血,如果是非专业人士进行这种施救行为,其大致位置可以依样画葫芦照做,但是按压力度、次数、时间均难以把控,不仅会造成被按压处胸部皮肤产生皮下出血,力度稍大者特别是男性施救者极容易造成胸骨中下段及两侧肋骨骨折,严重者可刺破心脏、肺脏,从而造成二次伤害。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其摁压被害人胸部进行施救大约一分钟之久,如果其供述属实,那么被害人两侧胸部应当产生明显的皮下出血,严重者,应当出现两侧胸肋骨骨折、肋间肌肌肉出血等生前损伤,但是尸体检验情况已经明确表明未见此种现象发生。

因此,根据尸体检验情况,结合人工呼吸抢救胸部按压医学常识以及普通人对胸部位置的共同认知,应当排除犯罪嫌疑人有按压被害人胸部进行施救的行为。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及代理人意见,本案抗诉成功,改判原审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办案心得 

对于本案,代理人有如下思考:

1、作为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

律师在作为被害人一方代理人时,要以公诉机关为主导,做好公诉机关的助手,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供观点支撑。

公诉机关与律师同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但在思维模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公诉机关在抗诉过程中往往需要突破固有的指控思路,寻找新的证据观点,此时需要律师发挥作用。如本案检察官与律师沟通时,希望律师能提供建设性意见,针对一审法院判决中认定的具有救助行为情节,代理人提出向法医专家咨询建议,将专家论证意见书作为抗诉内容的补充,从而有效支持了抗诉成功;同时代理人通过在当地收集到三百三十六份请愿书,此案一审处理结果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判处李某某死缓的结果难以服众,本案社会影响极大,有效地支持检察院抗诉。

2、办理人身危害型犯罪要善于寻求专家辅助人的帮助

在抗诉期内,被害方代理律师与公诉方检察官充分沟通,检方希望代理律师也能够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鉴于一审审判结果、检方提出的鉴定疑点,以及代理律师重新研究案卷的深入,一个大胆的想法跳入代理律师的脑海,“能不能请一位法医方面的专家证人介入这个案件,或许能回答鉴定意见方面的疑惑,还可以出具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作为抗诉内容的补充进行提交”。基于这样的想法,代理律师立刻和承办检察官、家属都进行了沟通,在征得一致同意后邀请专家证人参与该案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同时也解决了检方所在单位技术部门没有法医专家无法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困惑。

由于本案事关法医方面的尸体检验鉴定,因此,启用专家证人介入本案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尽管没有先例,但确是完全有必要的。事实上,通过本案也证明了可行性。同时,也说明专家证人的应用绝不仅限于出庭质证,其潜在的作用还有待法律工作者们进一步挖掘并充分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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