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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Y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2-05-24 10:38:00 浏览:856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71号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Y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随后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该案命名为“2022.2.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并由自治区公安厅督办,初步认定涉案金额超过亿元。

根据对当事人家属的了解,承办律师了解到该案Y某从事某英属群岛注册的证券公司旗下外汇交易业务,该证券公司设置有不同等级的经纪人,以经纪人吸纳的参与者人数和资金数量确定经纪人等级,不同的等级可以获得不同等次的佣金。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无法会见当事人。公安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未向当事人或者家属出示任何强制措施文书。承办律师申请会见时,公安机关以“疫情防控隔离”为由,将Y某等涉案人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当地一家宾馆,并且拒绝任何律师会见,实质上是以疫情防控为名,剥夺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无法会见当事人又无法在侦查阶段阅卷的情况下,承办律师是无法得知案情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辩护?成为本案第一大难题。

承办律师另辟蹊径,从Y某家属处通过交流得知大概案情,然后抽取其中涉及“英属群岛证券公司、外汇交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案件要素,通过alpha案例平台试图检索同类案件。经过检索惊喜的发现,同类案件早在2014年左右就曾经案发,并且已经有判决书公示,判决书中有明确的证据体系以及裁判规则。

经过两个案件的比对,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和检索得出的类案虽然运作模式是雷同的,但是存在一个很大的不同,即本案的涉案平台在案发后仍然正常运行,并未关闭。参与外汇交易的参与者仍可以顺利的将投资获取的外汇收益取出,如此一来参与者的资金并未存在损失。也就是说本案可能并不存在所谓的“被害人”。

随后,承办律师多次联系承办警官,通过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电话、当面沟通将承办律师对同类案件之间的实质性区别传达给承办警官――目的只有一个,在案件报逮捕前将Y某取保候审出来。因为本案采取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不等同于刑事拘留有30天的期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持续数个月,公安机关的报请批准逮捕期限遥遥无期。

经过多次沟通,承办警官最终认可了承办律师的思路,同意将承办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上级讨论,并获得批准。最终,Y某在经过近40天的羁押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组织、领导传销罪明确要求具有“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但本案参与平台投资的参与者并无资金损失,不存在所谓骗取财物的危害后果;2、犯罪嫌疑人即使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所处层级较低,只是一般参与者;3、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获利,而不是通过收取其他参与者的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费用获利;4、犯罪嫌疑人是一家I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发后因为羁押,其公司陷于瘫痪,工资难以发放,继续羁押不利于保护营商环境;5、犯罪嫌疑人家中母亲已经年迈生病,并且犯罪嫌疑人抚育3名子女,最小一名未满周岁,不宜继续羁押;6、本案公安机关已经查封、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大量资产,其被查封、冻结的资产远超出涉案数额,并且犯罪嫌疑人承诺如构成犯罪则退赃。7、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并且认罪认罚。

四、办案结果

2022年5月18日,某某市某某公安分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对其取保候审,当场释放。

五、办案心得

首先,独辟蹊径,掌握案情。本案从接受委托开始因为公安机关以防疫隔离为由不同意会见便已经陷入僵局,面对如此僵局刑事律师第一是无法了解案情很难开展有效辩护,第二是无法会见当事人也难以取得委托人信任。但穷则思变,通过家属等外围人员的有限信息和进行类案检索,并主动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反复确认,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就可以大致掌握案件的情况,开展辩护。

其次,以情服人,说服办案机关。法理、证据是一方面,但情理同样重要,本案中Y某既是一家I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3个小孩的父亲。继续长期羁押不仅使得一家合法的企业可能陷入绝地,其家庭同样难以支撑。办案机关的承办人员既要打击犯罪,同时同样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如何激起其同理心、同情心是取得取保候审的另一样法宝。

最后,全力以赴,不放弃希望。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始终坚持的原则,当事人往往对律师寄予厚望。正是承办律师的不抛弃、不放弃的全力以赴,不断努力,使得Y某是本案同案十余名犯罪嫌疑人中唯一一名在报请批准逮捕前,被公安机关主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本案至今为止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但争议并不代表公安机关会主动释放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争议点让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实质性的良好结果,充分体现了承办律师的经验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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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2条)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龚振中律师的思路非常清晰,尽管本案对当事人采取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但它不等同于“刑事拘留”只有30天的羁押期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持续数个月,故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可能遥遥无期。同时,龚振中律师成功地将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全面推行的“类案检索”制度运用到刑事侦查阶段,说服承办警官同意将承办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上级讨论,并获得批准。最终,Y某在经过近40天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从而取得阶段性的辩护效果。

    2022-06-08 09: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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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龚振中

    谢谢罗老师,这个案件确实是运用了类案检索的思路,也是第一个未见到犯罪嫌疑人就能将人取保的案件。事在人为,我们一直都在全力以赴。

    2022-05-25 17: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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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71号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Y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随后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该案命名为“2022.2.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并由自治区公安厅督办,初步认定涉案金额超过亿元。

根据对当事人家属的了解,承办律师了解到该案Y某从事某英属群岛注册的证券公司旗下外汇交易业务,该证券公司设置有不同等级的经纪人,以经纪人吸纳的参与者人数和资金数量确定经纪人等级,不同的等级可以获得不同等次的佣金。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无法会见当事人。公安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未向当事人或者家属出示任何强制措施文书。承办律师申请会见时,公安机关以“疫情防控隔离”为由,将Y某等涉案人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当地一家宾馆,并且拒绝任何律师会见,实质上是以疫情防控为名,剥夺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无法会见当事人又无法在侦查阶段阅卷的情况下,承办律师是无法得知案情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辩护?成为本案第一大难题。

承办律师另辟蹊径,从Y某家属处通过交流得知大概案情,然后抽取其中涉及“英属群岛证券公司、外汇交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案件要素,通过alpha案例平台试图检索同类案件。经过检索惊喜的发现,同类案件早在2014年左右就曾经案发,并且已经有判决书公示,判决书中有明确的证据体系以及裁判规则。

经过两个案件的比对,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和检索得出的类案虽然运作模式是雷同的,但是存在一个很大的不同,即本案的涉案平台在案发后仍然正常运行,并未关闭。参与外汇交易的参与者仍可以顺利的将投资获取的外汇收益取出,如此一来参与者的资金并未存在损失。也就是说本案可能并不存在所谓的“被害人”。

随后,承办律师多次联系承办警官,通过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电话、当面沟通将承办律师对同类案件之间的实质性区别传达给承办警官――目的只有一个,在案件报逮捕前将Y某取保候审出来。因为本案采取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不等同于刑事拘留有30天的期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持续数个月,公安机关的报请批准逮捕期限遥遥无期。

经过多次沟通,承办警官最终认可了承办律师的思路,同意将承办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上级讨论,并获得批准。最终,Y某在经过近40天的羁押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组织、领导传销罪明确要求具有“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但本案参与平台投资的参与者并无资金损失,不存在所谓骗取财物的危害后果;2、犯罪嫌疑人即使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是所处层级较低,只是一般参与者;3、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获利,而不是通过收取其他参与者的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费用获利;4、犯罪嫌疑人是一家I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发后因为羁押,其公司陷于瘫痪,工资难以发放,继续羁押不利于保护营商环境;5、犯罪嫌疑人家中母亲已经年迈生病,并且犯罪嫌疑人抚育3名子女,最小一名未满周岁,不宜继续羁押;6、本案公安机关已经查封、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大量资产,其被查封、冻结的资产远超出涉案数额,并且犯罪嫌疑人承诺如构成犯罪则退赃。7、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并且认罪认罚。

四、办案结果

2022年5月18日,某某市某某公安分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对其取保候审,当场释放。

五、办案心得

首先,独辟蹊径,掌握案情。本案从接受委托开始因为公安机关以防疫隔离为由不同意会见便已经陷入僵局,面对如此僵局刑事律师第一是无法了解案情很难开展有效辩护,第二是无法会见当事人也难以取得委托人信任。但穷则思变,通过家属等外围人员的有限信息和进行类案检索,并主动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反复确认,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就可以大致掌握案件的情况,开展辩护。

其次,以情服人,说服办案机关。法理、证据是一方面,但情理同样重要,本案中Y某既是一家I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3个小孩的父亲。继续长期羁押不仅使得一家合法的企业可能陷入绝地,其家庭同样难以支撑。办案机关的承办人员既要打击犯罪,同时同样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如何激起其同理心、同情心是取得取保候审的另一样法宝。

最后,全力以赴,不放弃希望。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始终坚持的原则,当事人往往对律师寄予厚望。正是承办律师的不抛弃、不放弃的全力以赴,不断努力,使得Y某是本案同案十余名犯罪嫌疑人中唯一一名在报请批准逮捕前,被公安机关主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本案至今为止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但争议并不代表公安机关会主动释放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争议点让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实质性的良好结果,充分体现了承办律师的经验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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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龚振中律师的思路非常清晰,尽管本案对当事人采取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但它不等同于“刑事拘留”只有30天的羁押期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持续数个月,故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可能遥遥无期。同时,龚振中律师成功地将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全面推行的“类案检索”制度运用到刑事侦查阶段,说服承办警官同意将承办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上级讨论,并获得批准。最终,Y某在经过近40天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从而取得阶段性的辩护效果。

    2022-06-08 09: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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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龚振中

    谢谢罗老师,这个案件确实是运用了类案检索的思路,也是第一个未见到犯罪嫌疑人就能将人取保的案件。事在人为,我们一直都在全力以赴。

    2022-05-25 17: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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