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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L某某被故意杀人罪案(代理被害人一方,一审死刑缓期执行,二审改立即执行)

发布时间:2022-05-24 17:42:29 浏览:3478次 案例二维码

承办律师:龚振中、韦端宁

 

基本案情:1998年6月23日,被害人L某某在其诊所被G某某、L某某、L某三人抢劫,并用木棍当场殴打致死,经过公安机关和L某某四个儿子的不懈追凶,十一年之后,三人被抓获归案。2009年贵港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G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家属不服,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委托龚律师作为二审阶段被害人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办案过程:二审当中作为L某某的代理人,龚律师与L某某家属请求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G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辩护意见龚律师提出六点代理意见:

1、G某某具有“入户抢劫”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2、G某某具有“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3、G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4、G某某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十分严重;

5、G某某的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

6、G某某没有任何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结果:本案经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最终改判G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复核之后,维持二审判决,并于2012年12月3日在广西平南县召开宣判大会,对被告人G某某执行了枪决。本案当中,二审法院将一审死缓改为立即执行,用枪决而不是注射,实属罕见。

办案心得:“滴水穿石”,坚持就是胜利。

   本案被告人被枪决处决,正义得到彰显,被害人家属四个儿子给律师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但辩护人内心深处,想起了一句老话,坚持就是胜利。 

本案当中,因为案发当日是深夜,没有太多的线索,公安机关基于技术所困、现场被破坏等原因,也没有提取到相应的被告人的指纹,唯一的物证只有被告人L某某遗留在现场的一只人字拖鞋,一审法院在当时留有余地,判处缓期执行,也有难处,可以理解。

被害人的四个儿子因为相信:坚持下去,凶手必定会得到伏法,本案从案发到破案,整整十一年,为此,他们付出了整个家族的财力和精力,以及他们的青春,最终配合公安机关将凶手绳之以法。

因为坚持,我作为代理人,前后十二次到案发现场、检察院和法院,说服检察院就本案提起抗诉,为本案的改判提供了法律上和程序上的可能,并调查和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提供给二审法院,最终二审进行了改判,最法法依法核准。

因为坚持,也因为人命关天,主办法官也明察、详查,知道本案直接证据不足,也担心本案的被告人是因为刑讯逼供而作出了有罪供述,造成冤案。故也曾前后五次到案发现场和当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多方查证了遗留在现场的一只人字拖鞋确实是被告人L某某的,证实被告人L某某到过现场,且有一被告人L某是听说G某某被抓捕之后,也是投案自首的,最后,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才“痛下杀手”,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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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L某某被故意杀人罪案(代理被害人一方,一审死刑缓期执行,二审改立即执行)

发布时间:2022-05-24 17:42:29 浏览:3478次

承办律师:龚振中、韦端宁

 

基本案情:1998年6月23日,被害人L某某在其诊所被G某某、L某某、L某三人抢劫,并用木棍当场殴打致死,经过公安机关和L某某四个儿子的不懈追凶,十一年之后,三人被抓获归案。2009年贵港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G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家属不服,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委托龚律师作为二审阶段被害人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办案过程:二审当中作为L某某的代理人,龚律师与L某某家属请求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G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辩护意见龚律师提出六点代理意见:

1、G某某具有“入户抢劫”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2、G某某具有“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3、G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4、G某某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十分严重;

5、G某某的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

6、G某某没有任何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结果:本案经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最终改判G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复核之后,维持二审判决,并于2012年12月3日在广西平南县召开宣判大会,对被告人G某某执行了枪决。本案当中,二审法院将一审死缓改为立即执行,用枪决而不是注射,实属罕见。

办案心得:“滴水穿石”,坚持就是胜利。

   本案被告人被枪决处决,正义得到彰显,被害人家属四个儿子给律师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但辩护人内心深处,想起了一句老话,坚持就是胜利。 

本案当中,因为案发当日是深夜,没有太多的线索,公安机关基于技术所困、现场被破坏等原因,也没有提取到相应的被告人的指纹,唯一的物证只有被告人L某某遗留在现场的一只人字拖鞋,一审法院在当时留有余地,判处缓期执行,也有难处,可以理解。

被害人的四个儿子因为相信:坚持下去,凶手必定会得到伏法,本案从案发到破案,整整十一年,为此,他们付出了整个家族的财力和精力,以及他们的青春,最终配合公安机关将凶手绳之以法。

因为坚持,我作为代理人,前后十二次到案发现场、检察院和法院,说服检察院就本案提起抗诉,为本案的改判提供了法律上和程序上的可能,并调查和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提供给二审法院,最终二审进行了改判,最法法依法核准。

因为坚持,也因为人命关天,主办法官也明察、详查,知道本案直接证据不足,也担心本案的被告人是因为刑讯逼供而作出了有罪供述,造成冤案。故也曾前后五次到案发现场和当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多方查证了遗留在现场的一只人字拖鞋确实是被告人L某某的,证实被告人L某某到过现场,且有一被告人L某是听说G某某被抓捕之后,也是投案自首的,最后,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才“痛下杀手”,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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