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武某受乌市某煤业公司的会计李某指示,将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乌市某煤业公司部分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从乌市天安名门马某处,藏匿在乌市流花湖路某库房内。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武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21年10月19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辩护思路
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一次次的和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根据当事人犯案时的主观心态,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武某的行为不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且案件还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故辩护人决定为武某做法定不起诉辩护。
- 判决结果
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不起诉。
- 办案心得
在接受委托后,要及时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全部案件事实,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分析案情,在决定为武某做不起诉辩护后,就要不断努力找事实找法律,不断和检察官沟通意见,努力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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