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左右,徐某在新疆某家属院小区后侧的拐角处,盗窃3辆破损黑色山地自行车、2辆斜杠及轮胎上有“XINYE”、“MELRS”标志字样的拆卸状态下的自行车和2个轮毂上有“MELRS”标志字样的自行车轮毂。
2021年5月23日凌晨1点许,徐某在新疆某市场警务站垃圾房附近将吴某的卜威牌变速组装自行车盗走,经昌吉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卜威牌变速组装自行车价值9890元。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徐某涉嫌于2021年12月6日移送检察院起诉。
- 辩护思路
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在侦查阶段多次会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查阅卷宗材料、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并了解他们的想法,结合案情及法律规定,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虽有盗窃事实,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故决定对徐某进行法定不起诉辩护。
- 判决结果
机关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 办案心得
无论案件标的大小与否,无论案件简易复杂与否,都要为每一位委托人用心辩护,看事实,也要结合其主观过错,以及案发后其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以为委托人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结合本案,徐某虽然具有盗窃事实,其行为也确实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故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将徐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向公诉机关说明,最终取得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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