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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

发布时间:2022-06-23 11:24:31 浏览:4224次 案例二维码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李某指使武某(另案处理)将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乌市某煤业公司部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从乌市天安名门马某处取回,藏匿在乌市流花湖路某库房内,后又指使马某(另案处理)将剩余的乌市某煤业公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藏匿,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21年10月19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思路

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依据当事人犯案时的主观心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且案件还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故辩护人决定为李某做法定不起诉辩护。

三、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四、辩护意见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本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这表明本罪的客体具有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属性。结合本案,本案隐匿的凭证是其他案件中刘某等人开采煤炭的流水账目,刘某并未设立公司。个人流水账目不应当被刑法所评价。不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客体构成要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隐匿”,指个人或者单位在有关机关监督检查其会计工作,调查了解有关犯罪证据,要求其提供会计凭证,拒不提供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第 35 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此罪为“行政犯”。行政法来理解,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结合本案不存在故意隐匿未交出账簿的情形。本案账簿自始至终都不在李某的控制之下,从侦查机关第一次传唤李某至被拘留时,李某长达数年都在帮办案机关侦破案件,随传随到,何谈隐匿?不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本案事实不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李某身患多种高危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67条,“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有严重疾病,可以进行取保。”在本案中申请人调取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住院病例李某患有子宫腺肌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慢性胃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腰椎间盘突出、贫血、颅脑双侧额叶脱髓、腔隙性脑梗塞、腰椎骶管囊肿、左冠动脉前近段官腔狭窄、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脑梗死。近年来李某多次反复治疗,很多病灶并未查明原因。专家会诊李某脑梗严重,需要静养。李某病情的客观情况需要持续治疗。李某如果长期被羁押不利于病情的恢复,并有可能导致其病情的恶化。

4、犯罪嫌疑人李某系传唤到案,在到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李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5、李某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一贯表现都是良好的。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一定要认真与当事人沟通,不但要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外,还需要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平时的行为是否规范,此次犯罪的原因等,任何细节都不能放过。同时还需要仔细阅卷,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并且确认辩护方向,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辩护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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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

发布时间:2022-06-23 11:24:31 浏览:4224次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李某指使武某(另案处理)将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乌市某煤业公司部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从乌市天安名门马某处取回,藏匿在乌市流花湖路某库房内,后又指使马某(另案处理)将剩余的乌市某煤业公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藏匿,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21年10月19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思路

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依据当事人犯案时的主观心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且案件还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故辩护人决定为李某做法定不起诉辩护。

三、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四、辩护意见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本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这表明本罪的客体具有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属性。结合本案,本案隐匿的凭证是其他案件中刘某等人开采煤炭的流水账目,刘某并未设立公司。个人流水账目不应当被刑法所评价。不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客体构成要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隐匿”,指个人或者单位在有关机关监督检查其会计工作,调查了解有关犯罪证据,要求其提供会计凭证,拒不提供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第 35 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此罪为“行政犯”。行政法来理解,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结合本案不存在故意隐匿未交出账簿的情形。本案账簿自始至终都不在李某的控制之下,从侦查机关第一次传唤李某至被拘留时,李某长达数年都在帮办案机关侦破案件,随传随到,何谈隐匿?不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

本案事实不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李某身患多种高危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67条,“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有严重疾病,可以进行取保。”在本案中申请人调取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住院病例李某患有子宫腺肌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慢性胃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腰椎间盘突出、贫血、颅脑双侧额叶脱髓、腔隙性脑梗塞、腰椎骶管囊肿、左冠动脉前近段官腔狭窄、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脑梗死。近年来李某多次反复治疗,很多病灶并未查明原因。专家会诊李某脑梗严重,需要静养。李某病情的客观情况需要持续治疗。李某如果长期被羁押不利于病情的恢复,并有可能导致其病情的恶化。

4、犯罪嫌疑人李某系传唤到案,在到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李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5、李某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没有任何不良嗜好,一贯表现都是良好的。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一定要认真与当事人沟通,不但要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外,还需要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平时的行为是否规范,此次犯罪的原因等,任何细节都不能放过。同时还需要仔细阅卷,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点并且确认辩护方向,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辩护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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