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与我们联系

开启专业对话

L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当事人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2025-04-26 16:16:19 浏览:254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寻衅滋事罪

结果: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撤销案件,当事人无罪释放

亮点:侦查阶段精准介入,在刑拘后7日内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书,推动案件快速终结

焦点事实重构:通过征地拆迁纠纷特定背景打破"无事生非"定性

程序攻防结合:同步审查强制措施合法性

案件焦点:

征地拆迁纠纷中的维权行为与寻衅滋事的界限,针对特定事由的群体性表达是否构成犯罪

封面语:

"从刑拘到撤案仅21天——律师如何在侦查阶段破解‘维稳式’构罪逻辑"

二、案情简介

1、当事人信息

嫌疑人:L某某(男,42岁,D区某村村民)

办案机关:M市公安局D区分局L城派出所

关键时间轴:

2006.8.1 因征地拆迁纠纷被刑事拘留

2006.8.9 律师提交《不构成寻衅滋事法律意见书》

2006.8.22 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2、案件基本事实​

XX公司征地过程中,因补偿方案未获村民大会通过,乡政府单方面签约引发群体抗议。L某某作为村民代表参与交涉,期间存在围堵施工车辆、张贴抗议标语等行为,被以寻衅滋事立案。

三、办案过程(重点策略标注)

阶段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关键动作​

侦查阶段:认为存在"借故生非"型滋事

【特定事由抗辩】

48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

提取征地决议程序瑕疵证据

向法制科提交三组证据:1、未签字的村民会议记录,2、征地补偿标准对比表,3、信访部门接访回执

四、办案思路(核心辩护策略)

​ 实体法突破——犯罪构成拆解​

1、主观要件否定:通过《律师意见书》强调"征地补偿争议"属正当诉求,收集20份村民证言证明行为动机的特定性,阻断"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的主观认定。

2、客观行为定性:对比《刑法》293条四项情形,论证围堵行为① 未达到"破坏"程度(施工仅暂停3小时),② 标语内容为"还我土地"无辱骂性言辞,③ 未造成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

五、办案结果

通过双轨制辩护策略,公安机关在律师介入后21天终止侦查,L某某于2006年8月22日解除羁押,后撤销案件,案件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六、办案心得

黄金救援期价值:刑拘后7日提交专业意见书,避免案件"带病"进入批捕环节。

场景化辩护思维:将孤立行为还原至征地纠纷历时性背景,构建"维权过度≠犯罪"的认知框架

程序辩护杠杆效应:通过程序瑕疵施压,促使办案机关重新评估实体风险。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