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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 死刑改判死缓

发布时间:2025-05-17 16:00:12 浏览:3340次 案例二维码

L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 死刑改判死缓

案件基本信息​​

​​罪名: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L某某,男,1979年生,农民,有前科(2008年因妨碍公务罪被判拘役三个月)。

被害人:Z某某(男,殁年38岁),超市经营者。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死刑(L中院,2010年7月9日)。

​​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四川高院,2011年11月11日)。

​​案情核心事实​​

​​案发经过:

2009年9月24日晚,L某某酒后至Z某某夫妇经营的超市赊购香烟被拒,心生不满。

​​第一次冲突:l某某携砍刀至超市威胁后离开。

​​第二次冲突:l某某持弹簧刀返回,与z某某、p某某(被害人妻子)发生撕扯,刺中z某某胸部致其死亡。p某某用铁管击打l某某头部,l弃刀逃离现场,次日被抓获。

​​关键证据:

​​物证:现场提取的弹簧刀、钢管、血迹DNA鉴定(与被害人匹配)。

​​证人证言:被害人妻子、目击者黄某某等证实案发过程。

​​l某某供述:承认因赊烟纠纷持刀行凶。

​​争议焦点与辩护策略​​

​​控辩立场:

​​控方(检察院):主张l某某罪行极其严重,应维持死刑。

​​辩方(黄新强律师):

提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强调刘某某头部受伤史及醉酒导致情绪失控;家属赔偿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定:

​​被害人过错:不成立(P某某反击行为属正当防卫)。

​​醉酒与精神问题: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无证据证明精神异常。

​​从轻情节:如实供述、悔罪表现、家属赔偿意愿,改判死缓。

​​判决依据​​

​​法律条款: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48条(死刑适用)、第57条(剥夺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二审改判规定)。

​​案件亮点​​

​​辩护成功点:

通过强调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家属赔偿意愿,成功推动死刑改判死缓。有效运用"认罪态度"和"实际悔罪行为"作为量刑关键依据。

​​证据对抗:

辩方针对物证链完整性未提出异议,但通过主观恶性分析削弱控方量刑主张。

​​总结:本案系因琐事引发的激情杀人案件。辩护人与被告人母亲多次前往被害人当地,请求赔偿谅解,被告人母亲曾向被害人家属下跪二次,体现了天下母爱的伟大。二审通过挖掘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量刑空间,实现从死刑到死缓的改判,体现了刑事辩护中"量刑辩护"策略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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