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某某涉嫌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 改判死缓
案件基本信息
罪名: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L某某,男,1979年生,农民,有前科(2008年因妨碍公务罪被判三个月)。
被害人:Z某某(男,殁年38岁),超市经营者。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死刑(L中院,2010年7月9日)。
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四川高院,2011年11月11日)。
案情核心事实
案发经过:
2009年9月24日晚,L某某酒后至Z某某夫妇经营的超市赊购香烟被拒,心生不满。
第一次冲突:l某某携砍刀至超市威胁后离开。
第二次冲突:l某某持弹簧刀返回,与z某某、p某某(被害人妻子)发生撕扯,刺中z某某胸部致其死亡。p某某用铁管击打l某某头部,l弃刀逃离现场,次日被抓获。
关键证据:
物证:现场提取的弹簧刀、钢管、血迹DNA鉴定(与被害人匹配)。
证言:被害人妻子、目击者黄某某等证实案发过程。
l某某供述:承认因赊烟纠纷持刀行凶。
争议焦点与辩护策略
控辩立场:
控方(检察院):主张l某某罪行极其严重,应维持死刑。
辩方(黄新强律师):
提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强调刘某某头部受伤史及醉酒导致情绪失控;家属赔偿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定:
被害人过错:不成立(P某某反击行为属正当防卫)。
醉酒与精神问题:醉酒不影响,无证据证明精神异常。
从轻情节:如实供述、悔罪表现、家属赔偿意愿,改判死缓。
判决依据
法律条款: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48条(死刑适用)、第57条()。
《》第189条(二审改判规定)。
案件亮点
辩护成功点:
通过强调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家属赔偿意愿,成功推动死刑改判死缓。有效运用"认罪态度"和"实际悔罪行为"作为量刑关键依据。
证据对抗:
辩方针对物证链完整性未提出异议,但通过主观恶性分析削弱控方量刑主张。
总结:本案系因琐事引发的激情杀人案件。辩护人与被告人母亲多次前往被害人当地,请求赔偿谅解,被告人母亲曾向被害人家属下跪二次,体现了天下母爱的伟大。二审通过挖掘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量刑空间,实现从死刑到死缓的改判,体现了刑事辩护中"量刑辩护"策略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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