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某某涉嫌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受贿罪
结果:三年,缓刑五年,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
亮点:
成功认定自首情节,争取从轻量刑空间;
部分指控金额(15万元)被法院排除,降低涉案总额;
全额退赃并缴纳罚金,取得从宽处理;
通过职务行为正当性论证,剥离违纪与犯罪金额。
案件焦点:
自首的主动性与及时性认定;
涉案15万元是否属于受贿性质;
受贿款项用于公务支出的从轻情节适用。
封面语: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中自首与退赃的精准辩护——Z某某受贿案从轻处罚路径解析"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嫌疑人/被告人:Z某某,男,1963年出生,原四川省R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校长、县教体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大学文化。
办案机关:M市D区监察委员会、D区人民检察院、D区人民法院。
2. 关键时间轴
2019.06.21 → 留置措施(监察委立案)
2019.08.23 → 刑事拘留
2019.09.02 → 逮捕
2019.10.17 →
2019.11.29 → 一审判决
3.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Z某某在2009-2015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标、设备采购、舆情处理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Y某某等四人贿赂共计73万元。
核心争议点:
2015年收受Z某某10万元是否基于职务便利;
2011年收受G某5万元是否属于受贿性质;
30万元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的合法性认定。
三、办案过程
阶段 控方立场辩方策略证据对抗
审查起诉阶段
1.通过类案检索提交《职务行为正当性认定标准参考》;
2.强调退赃、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 提交《审计报告》《荣誉证书》,证明2600万元公款回扣已入账,区别个人贪腐与单位利益。
庭审阶段争议焦点集中于金额性质与自首认定 1. 重点质证证言矛盾点(如G某5万元用途);
3.还原公务支出细节。 出示《纪委谈话笔录》《银行流水》,证实15万元资金流向与公务相关。
四、办案思路
1. 自首情节的立体化论证
法律要件满足:
根据《》第六十七条,Z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要件。监察委《到案情况说明》与自述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被动到案”可能性。
特殊情节考量:
监察委初期仅掌握30万元线索,其余43万元系周尊登主动交代,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2. 15万元受贿性质的排除策略
Z某某10万元:
依托《招投标法》及合同约定,证明设备安装属乙方义务,Z某某协调安装行为与职权无直接关联,属民事互助范畴。
G某5万元:
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权钱交易”本质,论证该款项用于消除网络舆情危机,未直接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3. 量刑情节的梯度化运用
从轻情节:
退赃率100%,家属代缴罚金;
在职期间获国家级荣誉十余次,社会贡献显著;
职务回扣2600万元已入单位账户,切割个人贪腐与学校经营行为。
缓刑可行性论证:
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主张三年以下刑期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自首、部分金额非罪化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73万元全部追缴。
六、办案心得
1. 反贪案件辩护的核心逻辑
犯罪构成要件解构:紧扣“职务便利”“权钱交易”“非法占有目的”三大要素;
量刑协商前置:通过退赃、认罪认罚争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宽幅。
2. 特殊辩护技巧
数据可视化:制作《受贿金额性质区分表》,直观展示30万(有罪)、15万(无罪)、28万(酌定从轻)的结构;
3. 类案经验提炼
对“先收后退”型受贿,需重点审查退还款项的时间节点与主观动机;
单位回扣与个人受贿的区分,需结合财务制度、审批流程等客观证据;
自首认定中,“确已掌握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需结合监察委立案材料综合判断。
七、判决书字号
四川省M市D区人民法院(2019)川14XX刑初56X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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