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58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容留卖淫罪
结果: 侦查阶段成功
亮点: 少数民族;家庭唯一抚养人;侦查阶段精准辩护
焦点: 容留卖淫罪情节轻微认定;家庭特殊困难在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考量;认罪认罚对取保候审的影响
封面语: 蒙古族犯罪嫌疑人Z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通过精准把握“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结合其系七岁幼子唯一抚养人的家庭特殊困难,在侦查阶段成功为其争取取保候审,体现了司法温度与人道关怀。
二、案情简介
2026年5月,犯罪嫌疑人Z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W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W市看守所。侦查机关认定:Z某自2025年底起,在其承租的公寓内容留他人卖淫十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Z某到案后,主动、完整地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对犯罪次数、获利金额等关键情节均无隐瞒,认罪态度彻底。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Z某了解到:Z某系蒙古族,离异后独自抚养一名七岁幼子,前妻无固定工作与收入,家庭经济负担沉重,其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此次犯罪系因生活所迫、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Z某多次表示深刻悔恨,并明确表示愿意立即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辩护人据此向侦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书,罪情节、悔罪表现、家庭特殊困难等多维度展开论证。经审查,W市公安局于2026年6月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Z某取保候审。Z某在刑事拘留满一个月后重获自由,得以回归家庭照顾年幼子女。
三、办案过程
Z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辩护人介入。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迅速为Z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第一时间会见了解案情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即前往W市看守所会见Z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相关法律规定,疏导其焦虑情绪。通过会见,辩护人掌握了案件的关键细节:犯罪次数、获利金额、认罪态度、家庭情况等。
2、全面收集家庭情况证据
辩护人积极与Z某家属沟通,收集了以下关键证据材料:Z某与七岁儿子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父子关系;离婚证复印件,证明Z某系离异状态;前妻无固定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Z某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证明其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儿子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3、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在刑事拘留后的“黄金37天”窗口期内,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交了以下法律文书:《关于Z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关于Z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的辩护意见书》;相关证据材料附件。
4、与侦查机关有效沟通
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就案件情节、Z某的认罪态度、家庭特殊困难等情况进行说明,强调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Z某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修正)》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Z某容留卖淫十余次、获利仅千余元,刚达入罪门槛,基准刑期预计在拘役至较短有期徒刑范围内,属于情节较轻范畴,依法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容留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的指引,其行为在同类犯罪中显著轻微。
二、Z某认罪认罚、坦白、退赃,人身危险性显著降低
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表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以实际行动表明悔罪态度。上述情节是人身危险性降低的重要表征。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对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审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三、继续羁押将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严重伤害,变更强制措施体现司法人道主义
Z某离异后独自抚养七岁幼子,系家庭唯一经济与精神支柱。长期羁押将直接导致幼子失去主要抚养人,家庭陷入困境。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考虑其家庭特殊情况,避免因监禁导致家庭破碎的次生危害。
四、保证金数额应当合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2修订)》第五条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鉴于Z某家庭经济困难,辩护人建议确定合理的保证金数额。
五、办案结果
W市公安局经审查后,综合考量了案件情节、Z某认罪态度及家庭特殊情况,最终在刑事拘留满一个月之际,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6年6月,W市公安局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Z某取保候审,Z某在交纳保证金后重获自由。
这一决定实质上认可了辩护人关于"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核心主张,体现了侦查机关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
六、办案心得
1、精准把握"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是取保候审成功的关键
本案辩护的核心在于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十七条中"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辩护人通过四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论证体系:①犯罪情节轻微——获利仅千余元,刚达入罪门槛;②认罪态度良好——到案即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③悔罪表现具体——主动表示退赃;④人身危险性低——初犯、偶犯,无前科。这一论证方法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模板。
2、家庭特殊困难应当作为独立论证理由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子女唯一抚养人这一因素,常被作为羁押必要性的重要考量。本案中Z某离异后独自抚养七岁幼子,若继续羁押将导致子女无人照料。辩护人将此情节作为取保候审申请的重要理由之一,契合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也回应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在要求。
3、侦查阶段及时介入至关重要
刑事拘留后的"黄金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期。辩护人应在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交书面意见,避免贻误战机。本案中,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即完成首次会见,并在刑事拘留后一周内提交完整的法律意见书,为成功取保候审奠定了坚实基础。
4、书面意见应当体系化、精细化
本案辩护人同时提交了《辩护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两份文书各有侧重、相互呼应,形成了完整的论证体系。《辩护意见书》侧重于法律分析和理论论证,《取保候审申请书》侧重于具体事实和程序申请,这种"理论+实务"的双重论证模式有助于说服办案机关。
5、认罪认罚的价值应当向前延伸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适用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亦可作为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辩护人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即体现认罪悔罪态度,为取保候审创造条件。本案中Z某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意愿成为取保候审成功的重要因素。
6、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考量
Z某系蒙古族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包括文化背景、语言沟通、家庭结构等因素,这些因素在强制措施适用中也应当得到适当考量。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本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及时的介入行动、充分的证据准备,在侦查阶段即实现了取保候审的辩护目标,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Z某取保候审后得以回归家庭照顾年幼子女,避免了因父亲被羁押而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创伤和实际困难,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本案的成功经验表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工作,完全可以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取保候审,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对同类案件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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