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境外电信网络诈骗)
结果:侦查阶段成功
亮点:境外诈骗案件中成功争取取保候审;精准区分普通行政人员与诈骗核心人员的主观明知边界;提出应与电诈园区案件区别对待的辩护观点被采纳;从刑拘到取保仅历时36天
焦点:行政后勤人员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境外工作是否一律适用电诈司法解释"出境30日以上"的加重情节;Y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案例综述:Y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6年3月25日被成都市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其家属委托四川事务所晏建强律师为其辩护。晏建强律师介入后,通过多次会见全面了解案情,发现Y某在涉案公司仅从事与诈骗核心业务完全隔离的行政辅助工作,主观上对公司的诈骗活动并不明知。晏建强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从主观明知、案件定性、社会危险性、人文关怀等多个维度展开论证,特别提出本案应与境外电诈园区案件作区分,避免机械适用司法解释。经充分辩护,Y某于2026年4月30日成功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Y某系一名普通行政人员,被亲戚以从事行政工作为由邀约前往老挝工作,并承诺涨薪。2019年3月,Y某随公司赴老挝入职行政主管工作,负责日常办公用品及生活物资采购、员工考勤记录、工资核算及部分后勤保障工作2019年8月回国。
该公司位于老挝某正规写字楼内,员工工作时间与国内相同,享受正常节假日,平时下班可随意外出活动,人身自由并未受到严格限制。Y某的工作场所位于业务员办公区域之外,不与客户联系,不接触任何股票推荐、投资理财话术,也不参与资金流转或客户信息管理。
2026年3月,该案被公安机关侦破,Y某因涉嫌诈骗罪传唤到案。2026年3月25日,Y某被成都市某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Y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丈夫Z某来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晏建强律师为Y某进行辩护。
晏建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细节
晏建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Y某,向其了解案件全部经过,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
会见过程中,律师重点核实了以下关键问题:
- Y某的具体工作内容、职责范围;
- Y某的工作场所与业务部门的空间隔离情况;
- Y某对公司业务模式的认知程度;
- Y某的薪资水平与构成;
- Y某前往境外工作的起因和经过;
- 公司的工作环境、员工自由度等情况。
通过多次深入会见,晏建强律师全面掌握了Y某在公司中的角色定位和主观认知状态,为后续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2、组织团队讨论,形成系统辩护方案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晏建强律师迅速组织团队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形成辩护思路:
- 行政后勤人员在诈骗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明知认定标准;
- 境外普通诈骗与电诈园区诈骗的区分及法律适用;
-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及社会危险性判断;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
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系统的辩护方案。
3、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积极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晏建强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就本案的定性问题、Y某的地位作用、主观认知等问题与侦查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
晏建强律师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从主观明知、案件定性、社会危险性、人文关怀等多个维度进行了详细论证,恳请公安机关审慎审查案件性质,依法对Y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辩护思路
1、Y某在涉案公司仅从事与诈骗核心业务完全隔离的行政辅助工作,其对公司的诈骗犯罪活动主观上不明知,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
首先,Y某工作内容不涉及诈骗核心环节。其仅负责日常办公用品及生活物资采购、员工考勤记录、工资核算及部分后勤保障工作,工作场所也在业务员办公区域之外,不与客户联系,不接触任何股票推荐、投资理财话术,更不参与任何资金流转或客户信息管理。
其次,Y某与业务团队无任何交集。通常其前往业务部门办公区域仅是为了维修空调等后勤杂务,而非巡视监督或参与业务活动。其与业务人员的接触仅限于节假日休息时的日常聊天,对业务部门具体如何开展业务、业务内容是否合法均无知情可能性。
再次,Y某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她是被亲戚以从事行政工作为由叫出国工作,并承诺涨薪。作为一名普通行政人员,她在公司的层级和地位决定了无法接触到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真实业务内容。对于一个被安排从事日常采买、考勤记录的后勤人员,公司管理层和业务人员没有理由、也不会向其透露公司的业务模式涉嫌诈骗。
最后,Y某的工资水平也能证明其与诈骗业务无关。其在老挝的工资为6000元,相较于国内同岗位薪资虽有一定上浮,但考虑到是境外工作,该涨幅属于合理范围。这种工资结构与业务员、经理等拿取高额提成的人员有本质区别,属于固定薪酬,这进一步印证了其工作内容的非核心性,根本不参与任何非法利益的分成。
综上,Y某客观上实施的仅是普通的行政事务行为,未直接或间接参与诈骗实行行为;主观上缺乏对诈骗事实的明确认知和参与犯罪的故意,其行为显然不具备诈骗罪共同犯罪的主客观要件。
2、处理本案时应与境外电诈作区分,避免机械适用电诈相关司法解释
本案除犯罪地点在国外,与国内普通基本无异。公司虽位于老挝,但并非在电诈园区内,而是租用正规写字楼开展业务;员工工作时间与国内相同,且享受正常节假日,平时下班可随意外出活动,人身自由不像电诈园区一般被严格限制。
基于此,辩护人认为在处理本案时应与境外电诈案件作区分,不可机械适用《电信网络诈骗意见(二)》中关于"出境时间累计30日以上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
3、Y某到案后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无任何妨碍诉讼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1)Y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其前往境外工作系因受亲戚邀约、为增加收入,并非主动追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主观恶性不深。
2)本案主要证据已基本固定,对Y某取保候审无碍侦查。本案涉及的公司组织架构、人员分工等事实已基本查清,相关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也已由侦查机关掌握。Y某本人仅涉及行政事务,其所能供述的内容已如实供述,不存在通过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来妨碍诉讼的现实可能性。
3)Y某愿意配合后续诉讼程序。Y某已明确表示愿意继续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其家属愿意提供保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随传随到,绝不逃避或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4、对Y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具体要求
Y某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因法律意识淡薄、识人不明而卷入本案,经过一段时间的羁押,已深刻反省。
另外,Y某此前在家中一直负责监督小孩的学习情况,现在小孩正处于小升初的关键阶段,需要有人对其予以辅导,而Y某丈夫常年在外工作,少有时间辅导功课。对Y某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其回归家庭、照顾小孩,也有助于其真诚悔过,更能彰显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教育挽救的宗旨。
四、办理结果
经晏建强律师的持续努力与有效沟通,公安机关于2026年4月30日对Y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Y某成功走出看守所。
从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到4月30日取保候审,历时仅36天。Y某在侦查阶段即成功取保,为后续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五、办案心得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哪怕是在侦查阶段,辩护人也要第一时间介入,抓住黄金救援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辩护成果,得益于对共同犯罪主观明知认定标准的精准把握。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并非所有公司员工都一律构成犯罪,对于从事行政、后勤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其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不能仅因其在涉案公司工作就客观归罪。
权利因抗争得以实现,无罪者免受追究,有罪者罚当其罪。刑辩律师始终为结果公正和程序正义而战。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从严打击的大背景下,更要坚守罪定原则,准确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确保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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