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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贩卖毒品达10余公斤,本网律师为其辩护获成功保命

发布时间:2012-06-13 00:00:00 浏览:7657次 案例二维码

惊动广州10余公斤贩卖毒品案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担任本案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
(主办律师:成安)

 

关键词:贩卖毒品

    编者按:毒品犯罪是我国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之一,但毒品犯罪近年来数量在不断上升,在我国,对其惩处力度之大,无他罪能出其右。毒品犯罪案件一直是四川刑事律师辩护网关注的重点,2008年底,广州破获了一起毒品数量多达11公斤的跨省贩毒大案。该案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博士作为本案被告人之一邹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本案自成安律师接受委托到一审结束已有5个月时间,由于本案社会影响巨大等相关因素,一审至今都未判决。但这并不影响成安律师与大家共同分享本案的办案心得与体会。

    = = 本文精彩导读 = =
    案情简述
    辩护思路
    办案体会
    一审结果

    困境在智者眼中往往意味着一个潜在的机遇,只是我们不曾想起。

    一、案情简述:
    2008年8月-2008年10月间,本案另一涉案人员李某,纠结刘某、邹某等人贩卖毒品,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显示,邹某是李某的亲戚,邹某是出于亲情帮助李某贩毒,本案还有伍某等共计8人涉嫌本案。
    我在调取本案的相关证据时,发现本案所有涉案人员在笔录中能够相互印证的是:邹某是给李某帮忙的,具体负责开车,送货,收钱,取货,涉案时间仅为2008年8-10月。
    本案中,虽然邹某涉嫌贩毒数量特别巨大,但对于邹某是否是本案的贩毒的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购买毒品所需资金的拥有者,毒品交易的安排者,参与时间的长短,初犯,主观恶性大小等重要信息在所有8份笔录中没有相关信息,我将以此为突破口,从以上方面来论证邹某是从犯,以求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二、辩护思路:
    在接到这个案件后,通过仔细阅读相关的讯问笔录及其他诉讼文书,确定本案的辩护出发点是将当事人邹某认定为本案的从犯。
    首先,被告人邹某并不属于毒枭、不是职业毒犯、不是再犯、不是累犯、不是惯犯、不是主犯,同时更不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而且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可以认定被告人邹某的地位和作用都极其有限;经过对相关证据的透彻分析可知:被告人邹某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被告人邹某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应当具体认定为从犯,从犯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其次,被告人邹某不是本案的犯意提起者,没有参与一分钱的出资,更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实际分得的毒赃也是与其及其有限的次要和辅助作用相吻合的,此外,被告人邹某在本案中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均是被他人策划、被他人纠集、被他人组织、被他人雇佣、被他人指使,被告人邹某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本案中被告人邹某不是主犯、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害性不大,因此其没有任何一点符合应当被判处死刑的情节。
    最后,对被告人邹某系从犯的认定符合《提请批捕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的相关认定。控方提供的《广东省公安厅提请批捕逮捕书》中认为被告人邹某是李某的“马仔”,邹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均系同案被告人李某的指使和授意;控方提供的《某省公安厅起诉意见书》中同样认定被告人邹某是李某的“马仔”,并认定邹某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但控方提交的起诉书却将被告人邹某定性为主犯。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对被告人邹某系主犯的认定是不符合基本事实、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的,控方再没有提出新证据、新事实、新理由的情况下就改变对被告人邹某系从犯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以上相关证据、相关事实的分析,辩护人认为:仔细分析本案中控方提交的所有证据,庭审中相关被告人的供述,尤其是同案被告人李某的庭审供述,完全可以相互印证以下结论:从本案犯意的提起、实施毒品犯罪的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出资、毒品购买、毒品所有、犯罪行为的具体分工、毒资的分赃、涉案时间的长短与次数、主观恶性等方面来分析,被告人邹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控方起诉书中对被告人邹某定性为主犯是错误的。

    三、办案体会
    从本案一审审理结束到现在有5个月了,但现在判决结果依然没有出来,被告人邹某的家属非常焦急的等待最终的结果,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也是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经常打电话与承办法官沟通,询问案件何时宣判。
    细细回想,在接受邹某的家人委托之后,我自己和我的四川刑事律师网的辩护团队也及时、有效的制定了相关的辩护方案,为邹某提供了一切尽可能的法律帮助,凭心而论,跟对待我的所有当事人都是一样,我是全力以赴的完成了本案的辩护工作,并得到了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的认可,但最终仍要等待法院公正的判决。
关于本案的具体心得,有以下几点:
    (一)出于亲情、友情而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人是否可以被判处死刑呢?
我认为,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在研究本案可认定,邹某系从犯,且兼有多种可从轻、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那种应当判处死刑规定。
所以,我认为,邹某在本案中,不应该判处死刑。
    (二)对于去看守所会见邹某的所思所想——尊重之上,细心周到!
    在前往广州第一看守所去会见邹某之前,必须要做到细心。例如询问邹某有什么喜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满足邹某的心愿;
    询问邹某的家属,有什么想对邹某讲的,可以转化成照片和信件的形式转交给邹某,让邹某感觉到家庭的温暖和不离不弃。
    (三)案件审理完结到判决结果出来之前的时间内,律师该如何做呢?
对于这种案件复杂,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得知判决的结果的案件而言,长时间的等待,对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而言都是一种折磨,在这种情况下,承办律师就要经常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询问判决结果,另一方面,经常与当事人家属联系,做适当的安抚工作是极其必要的。

    关于本案的其他相关信息,请参看:
    (一)11/2 四川刑事律师网成安律师前往广州第一看守所会见惊动广州特大贩毒案被告人邹某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2459.html
    (二)11/11 惊动广州贩毒大案 成安律师赴穗出庭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2677.html

    相关内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1.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更多亲办案例 http://www.scxsls.com/articlelist_144.html
    付军奇等制造、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15年一案刑事判决书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92.html
    穆某走私毒品罪无期徒刑一案刑事判决书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22.html

    本案正在审理中,本网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四川刑事律师网(www.scxsls.com )原创  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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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贩卖毒品达10余公斤,本网律师为其辩护获成功保命

发布时间:2012-06-13 00:00:00 浏览:7657次

惊动广州10余公斤贩卖毒品案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担任本案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
(主办律师:成安)

 

关键词:贩卖毒品

    编者按:毒品犯罪是我国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之一,但毒品犯罪近年来数量在不断上升,在我国,对其惩处力度之大,无他罪能出其右。毒品犯罪案件一直是四川刑事律师辩护网关注的重点,2008年底,广州破获了一起毒品数量多达11公斤的跨省贩毒大案。该案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博士作为本案被告人之一邹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本案自成安律师接受委托到一审结束已有5个月时间,由于本案社会影响巨大等相关因素,一审至今都未判决。但这并不影响成安律师与大家共同分享本案的办案心得与体会。

    = = 本文精彩导读 = =
    案情简述
    辩护思路
    办案体会
    一审结果

    困境在智者眼中往往意味着一个潜在的机遇,只是我们不曾想起。

    一、案情简述:
    2008年8月-2008年10月间,本案另一涉案人员李某,纠结刘某、邹某等人贩卖毒品,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显示,邹某是李某的亲戚,邹某是出于亲情帮助李某贩毒,本案还有伍某等共计8人涉嫌本案。
    我在调取本案的相关证据时,发现本案所有涉案人员在笔录中能够相互印证的是:邹某是给李某帮忙的,具体负责开车,送货,收钱,取货,涉案时间仅为2008年8-10月。
    本案中,虽然邹某涉嫌贩毒数量特别巨大,但对于邹某是否是本案的贩毒的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购买毒品所需资金的拥有者,毒品交易的安排者,参与时间的长短,初犯,主观恶性大小等重要信息在所有8份笔录中没有相关信息,我将以此为突破口,从以上方面来论证邹某是从犯,以求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二、辩护思路:
    在接到这个案件后,通过仔细阅读相关的讯问笔录及其他诉讼文书,确定本案的辩护出发点是将当事人邹某认定为本案的从犯。
    首先,被告人邹某并不属于毒枭、不是职业毒犯、不是再犯、不是累犯、不是惯犯、不是主犯,同时更不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而且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可以认定被告人邹某的地位和作用都极其有限;经过对相关证据的透彻分析可知:被告人邹某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被告人邹某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应当具体认定为从犯,从犯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其次,被告人邹某不是本案的犯意提起者,没有参与一分钱的出资,更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实际分得的毒赃也是与其及其有限的次要和辅助作用相吻合的,此外,被告人邹某在本案中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均是被他人策划、被他人纠集、被他人组织、被他人雇佣、被他人指使,被告人邹某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本案中被告人邹某不是主犯、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害性不大,因此其没有任何一点符合应当被判处死刑的情节。
    最后,对被告人邹某系从犯的认定符合《提请批捕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的相关认定。控方提供的《广东省公安厅提请批捕逮捕书》中认为被告人邹某是李某的“马仔”,邹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均系同案被告人李某的指使和授意;控方提供的《某省公安厅起诉意见书》中同样认定被告人邹某是李某的“马仔”,并认定邹某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但控方提交的起诉书却将被告人邹某定性为主犯。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对被告人邹某系主犯的认定是不符合基本事实、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的,控方再没有提出新证据、新事实、新理由的情况下就改变对被告人邹某系从犯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以上相关证据、相关事实的分析,辩护人认为:仔细分析本案中控方提交的所有证据,庭审中相关被告人的供述,尤其是同案被告人李某的庭审供述,完全可以相互印证以下结论:从本案犯意的提起、实施毒品犯罪的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出资、毒品购买、毒品所有、犯罪行为的具体分工、毒资的分赃、涉案时间的长短与次数、主观恶性等方面来分析,被告人邹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控方起诉书中对被告人邹某定性为主犯是错误的。

    三、办案体会
    从本案一审审理结束到现在有5个月了,但现在判决结果依然没有出来,被告人邹某的家属非常焦急的等待最终的结果,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也是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并经常打电话与承办法官沟通,询问案件何时宣判。
    细细回想,在接受邹某的家人委托之后,我自己和我的四川刑事律师网的辩护团队也及时、有效的制定了相关的辩护方案,为邹某提供了一切尽可能的法律帮助,凭心而论,跟对待我的所有当事人都是一样,我是全力以赴的完成了本案的辩护工作,并得到了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的认可,但最终仍要等待法院公正的判决。
关于本案的具体心得,有以下几点:
    (一)出于亲情、友情而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人是否可以被判处死刑呢?
我认为,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在研究本案可认定,邹某系从犯,且兼有多种可从轻、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那种应当判处死刑规定。
所以,我认为,邹某在本案中,不应该判处死刑。
    (二)对于去看守所会见邹某的所思所想——尊重之上,细心周到!
    在前往广州第一看守所去会见邹某之前,必须要做到细心。例如询问邹某有什么喜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满足邹某的心愿;
    询问邹某的家属,有什么想对邹某讲的,可以转化成照片和信件的形式转交给邹某,让邹某感觉到家庭的温暖和不离不弃。
    (三)案件审理完结到判决结果出来之前的时间内,律师该如何做呢?
对于这种案件复杂,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得知判决的结果的案件而言,长时间的等待,对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而言都是一种折磨,在这种情况下,承办律师就要经常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询问判决结果,另一方面,经常与当事人家属联系,做适当的安抚工作是极其必要的。

    关于本案的其他相关信息,请参看:
    (一)11/2 四川刑事律师网成安律师前往广州第一看守所会见惊动广州特大贩毒案被告人邹某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2459.html
    (二)11/11 惊动广州贩毒大案 成安律师赴穗出庭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2677.html

    相关内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1.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更多亲办案例 http://www.scxsls.com/articlelist_144.html
    付军奇等制造、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15年一案刑事判决书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92.html
    穆某走私毒品罪无期徒刑一案刑事判决书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22.html

    本案正在审理中,本网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四川刑事律师网(www.scxsls.com )原创  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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