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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四川的“黑老大”雷某某五罪并罚,命悬一线,本网律师资深律师陈武竭诚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13-10-31 00:00:00 浏览:13519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容留吸毒罪 寻衅滋事罪

承办律师:陈武

陈武律师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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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雷某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五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维持原判。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8月31日成检刑一诉【2010】260号起诉状控诉:自2004年以来,雷某某先后网罗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雷某某为首,被告人何某、杨某等六人为骨干成员,聂某等10人为一般成员,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底,被告人雷某某开设“成都XXXX娱乐休闲会所”,安排组织成员在会所内容留他人吸毒和提供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并将该会所的部分收入、股份作为组织成员的工资、奖励。在雷某某的直接领导和授意下,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升了该组织所谓的“社会地位”和“名气”。同年9月,雷某某与发放高利贷的罗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雷某某安排杨某等人携三支枪与罗某谈判,双方发生群殴,罗一方的成员吕某某中枪死亡。罗某胸部受枪伤,后因急性胰腺炎发作死亡。事后,雷某某将“XXXX”股份、汽车、现金等奖励给杨某等三人。并且2009年11月16日,雷某某到李某某公司为其维持公司秩序,保护其安全,对前来收账的刘某某进行了殴打,造成了刘某某的死亡等犯罪事实。该起诉状共列举了雷某某十起犯罪事实,并最终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雷某某提起控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0年成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某某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最终判处雷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2011年11月14日雷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本网刑事案件部部长、资深律师陈武接受雷某某母亲的委托为雷某某提供二审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考虑到该案件案情复杂、涉案法律问题重大。于是立即组织团队律师成立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中心,对本案案情以及辩护思路进行了反复研究,最终在经过10余次修改之后形成了一份近20页的辩护意见。

二、【辩护思路】因本案中雷某某被控多项罪名中,且涉案案情以及法律问题疑难、复杂,尤其是关于其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存在重大争议,因此承办律师决定立即组织成立专案讨论中心对本案进行研究,最终承办律师在专案讨论中心对本案的反复研究基础上,形成了一份近20页的辩护意见。

本案中,雷某某总共被指控五项罪名,分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过承办律师的反复研究、分析案情后,决定分别从被指控的各项罪名进行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思路:

(一)关于雷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就雷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承办律师总的辩护意见如下:

1、案发时雷某某不在现场,没有杀人的行为,也没有安排唆使他人杀人的客观行为;其主观上也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雷某某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而不能成立。

2、本案中受害人一方采用暴力收取欠款并在现场殴打王晓林导致恶性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3、雷某某检举他人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雷某某故意杀人罪名因缺乏主客观要件而不能成立。

(二)关于雷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一审判决认定雷某某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辩护人认为:

1、一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本案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即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要求的组织结构的人员稳定性、结构紧密性、骨干成员固定性、纪律的严格性等基本特征。

2、一审判决认定雷某某实际控制“XXXX”,并以“花舞盛焰”的经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这样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是错误的。

3、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近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而该特征是黑社会组织必须具备的一个特征(非法保护特征)。

4、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果特征,即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以武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等行为,没有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本案中几起事件均是经济纠纷引发的事件,并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果特征。

综上,辩护人认为在雷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一案中,由于缺乏法律规定的非法保护特征,一审所认定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以及后果特征也与客观事实不符,明显证据不足。因此不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观要件,罪名不能成立。

(三)关于雷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辩护律师总的观点如下:

1、雷某某受前姐夫的要求去维护本人安全和公司秩序,没有伤害他人的目的;

2、雷某某完全不认识苟某某以及何某从汶川工地带来的人员,更不可能指使这些人实施伤害刘庆新的客观行为;

3、刘庆新被伤害致死是由于苟某某临时突然产生的行为,与雷某某无关。

综上,认定在刘庆新被伤害致死一案中雷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四)关于雷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关于寻衅滋事一案,辩护人认为2009年10月10日应L某华之请驱赶到其他公司收账的L某健、R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五)关于容留吸毒一案

辩护律师提出,一审法院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XXXX是雷某某所有,仅仅凭借有关被告的供述和上诉人参加过股东会的记录,就认定雷某某是XXXX的实际控制人,进而认定上诉人为吸毒人员提供了场所,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所述,本案的案情十分重大、复杂,辩护人在认真地阅卷并与积极地会见当事人之后,整理出以上几点辩护思路,从事实和证据层面进行专业、合理的辩护,从而争取获得对被告人雷某某的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律师的努力最终没能挽救到雷某某的生命,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请求。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会见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家属,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积极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与一些知名律师及专家探讨、协商解决办法、辩护思路等,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

但是遗憾的是,律师的努力最终并没有挽救到雷某某的生命,2013年6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维持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雷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判处雷某某死刑。目前本案正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本案的死刑复核程序尚在进行中。

四、【办案随笔】针对案情复杂影响力重大的刑事案件,成立专门的案件讨论组,有助于分析案情、理清办案思路。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积极的努力、沟通就雷某某一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提出了辩护意见,就雷某某是否是“花舞盛宴”的实际控制人的笔迹委托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虽然最后审理结果仍然判处了雷某某死刑,但是考虑该案影响重大、案情复杂,辩护人的努力不可谓不大,对于承办律师是一次很大的历练。

在本案中,本网接到雷某某家属的二审的委托后,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雷某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雷某某提供法律帮助。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成立了专案讨论组,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陈武为被告人雷某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对于像雷某某这样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案情复杂的案件,成立专案律师团队有助于分析了解案情和理清辩护思路。

此外,本案的具体承办律师陈武为了寻找对被告人雷某某有利的证据,陈武律师还查阅了大量相关的学术著作及论文,对上述罪名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研究。从而向法院提交了雷某某的辩护意见书。可见,在刑事辩护中,学理论证也是必不可少的辩护方法。

五、【媒体报导链接】

腾讯大成网:http://cd.qq.com/a/20130627/007913.htm
华西都市:http://www.wccdaily.com.cn/epaper/hxdsb/html/2010-10/14/content_243628.htm
新浪:http://sc.sina.com.cn/news/b/2013-06-27/060197856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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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四川的“黑老大”雷某某五罪并罚,命悬一线,本网律师资深律师陈武竭诚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13-10-31 00:00:00 浏览:13519次

 

关键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容留吸毒罪 寻衅滋事罪

承办律师:陈武

陈武律师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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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雷某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五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维持原判。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8月31日成检刑一诉【2010】260号起诉状控诉:自2004年以来,雷某某先后网罗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雷某某为首,被告人何某、杨某等六人为骨干成员,聂某等10人为一般成员,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底,被告人雷某某开设“成都XXXX娱乐休闲会所”,安排组织成员在会所内容留他人吸毒和提供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并将该会所的部分收入、股份作为组织成员的工资、奖励。在雷某某的直接领导和授意下,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升了该组织所谓的“社会地位”和“名气”。同年9月,雷某某与发放高利贷的罗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雷某某安排杨某等人携三支枪与罗某谈判,双方发生群殴,罗一方的成员吕某某中枪死亡。罗某胸部受枪伤,后因急性胰腺炎发作死亡。事后,雷某某将“XXXX”股份、汽车、现金等奖励给杨某等三人。并且2009年11月16日,雷某某到李某某公司为其维持公司秩序,保护其安全,对前来收账的刘某某进行了殴打,造成了刘某某的死亡等犯罪事实。该起诉状共列举了雷某某十起犯罪事实,并最终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雷某某提起控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0年成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某某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最终判处雷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2011年11月14日雷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本网刑事案件部部长、资深律师陈武接受雷某某母亲的委托为雷某某提供二审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考虑到该案件案情复杂、涉案法律问题重大。于是立即组织团队律师成立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中心,对本案案情以及辩护思路进行了反复研究,最终在经过10余次修改之后形成了一份近20页的辩护意见。

二、【辩护思路】因本案中雷某某被控多项罪名中,且涉案案情以及法律问题疑难、复杂,尤其是关于其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存在重大争议,因此承办律师决定立即组织成立专案讨论中心对本案进行研究,最终承办律师在专案讨论中心对本案的反复研究基础上,形成了一份近20页的辩护意见。

本案中,雷某某总共被指控五项罪名,分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过承办律师的反复研究、分析案情后,决定分别从被指控的各项罪名进行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思路:

(一)关于雷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就雷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承办律师总的辩护意见如下:

1、案发时雷某某不在现场,没有杀人的行为,也没有安排唆使他人杀人的客观行为;其主观上也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雷某某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而不能成立。

2、本案中受害人一方采用暴力收取欠款并在现场殴打王晓林导致恶性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3、雷某某检举他人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雷某某故意杀人罪名因缺乏主客观要件而不能成立。

(二)关于雷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一审判决认定雷某某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辩护人认为:

1、一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本案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即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要求的组织结构的人员稳定性、结构紧密性、骨干成员固定性、纪律的严格性等基本特征。

2、一审判决认定雷某某实际控制“XXXX”,并以“花舞盛焰”的经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这样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是错误的。

3、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近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而该特征是黑社会组织必须具备的一个特征(非法保护特征)。

4、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果特征,即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以武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等行为,没有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本案中几起事件均是经济纠纷引发的事件,并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果特征。

综上,辩护人认为在雷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一案中,由于缺乏法律规定的非法保护特征,一审所认定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以及后果特征也与客观事实不符,明显证据不足。因此不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观要件,罪名不能成立。

(三)关于雷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辩护律师总的观点如下:

1、雷某某受前姐夫的要求去维护本人安全和公司秩序,没有伤害他人的目的;

2、雷某某完全不认识苟某某以及何某从汶川工地带来的人员,更不可能指使这些人实施伤害刘庆新的客观行为;

3、刘庆新被伤害致死是由于苟某某临时突然产生的行为,与雷某某无关。

综上,认定在刘庆新被伤害致死一案中雷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四)关于雷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关于寻衅滋事一案,辩护人认为2009年10月10日应L某华之请驱赶到其他公司收账的L某健、R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五)关于容留吸毒一案

辩护律师提出,一审法院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XXXX是雷某某所有,仅仅凭借有关被告的供述和上诉人参加过股东会的记录,就认定雷某某是XXXX的实际控制人,进而认定上诉人为吸毒人员提供了场所,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所述,本案的案情十分重大、复杂,辩护人在认真地阅卷并与积极地会见当事人之后,整理出以上几点辩护思路,从事实和证据层面进行专业、合理的辩护,从而争取获得对被告人雷某某的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律师的努力最终没能挽救到雷某某的生命,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请求。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会见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家属,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积极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与一些知名律师及专家探讨、协商解决办法、辩护思路等,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

但是遗憾的是,律师的努力最终并没有挽救到雷某某的生命,2013年6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维持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雷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判处雷某某死刑。目前本案正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本案的死刑复核程序尚在进行中。

四、【办案随笔】针对案情复杂影响力重大的刑事案件,成立专门的案件讨论组,有助于分析案情、理清办案思路。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积极的努力、沟通就雷某某一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提出了辩护意见,就雷某某是否是“花舞盛宴”的实际控制人的笔迹委托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虽然最后审理结果仍然判处了雷某某死刑,但是考虑该案影响重大、案情复杂,辩护人的努力不可谓不大,对于承办律师是一次很大的历练。

在本案中,本网接到雷某某家属的二审的委托后,耐心倾听了其详细叙述,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雷某某家属出于对本网刑事团队的信任,委托本网刑事团队为犯罪嫌疑人雷某某提供法律帮助。本网刑事团队在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后,成立了专案讨论组,一起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究,本网特派刑事团队资深律师陈武为被告人雷某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对于像雷某某这样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案情复杂的案件,成立专案律师团队有助于分析了解案情和理清辩护思路。

此外,本案的具体承办律师陈武为了寻找对被告人雷某某有利的证据,陈武律师还查阅了大量相关的学术著作及论文,对上述罪名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研究。从而向法院提交了雷某某的辩护意见书。可见,在刑事辩护中,学理论证也是必不可少的辩护方法。

五、【媒体报导链接】

腾讯大成网:http://cd.qq.com/a/20130627/007913.htm
华西都市:http://www.wccdaily.com.cn/epaper/hxdsb/html/2010-10/14/content_243628.htm
新浪:http://sc.sina.com.cn/news/b/2013-06-27/060197856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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