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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殴打初中女生,还逼其写“性行为检讨”,涉及到了哪些刑法罪名呢?

582次播放 2020-12-18

今天我们要解读的新闻是校长殴打初中女生,还逼其写“性行为检讨”

近日,山西临县,有一个13岁还在读初中的小女孩,被校长深夜叫到办公室并对她进行了殴打,女孩的身上有很多的伤,这个校长还逼迫女孩写下了不堪入目的“性检讨行为检讨”。

 

 

小娟说:“11月30日晚11点左右,校长就让宿管阿姨把我叫到办公室,进门后校长正在通电话,挂完电话后任校长就劈头盖脸一顿打。”

小娟为什么会被打?又为什么会写下不堪入目的“性行为检讨”呢?

小娟说:“被打的原因”是因为有男生跑到她们宿舍,而且还上了女生的床。但小娟说这些她都没有做过,所以校长就打她,逼自己按照他的意思写下了这份“性行为检讨书”,事后校长还威胁她,如果说出去就打死她。

 

那么这个校长的行为可能涉嫌了《刑法》中的什么罪名呢?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主播不读)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需要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才成立本罪。(主播要读!!!!!视频字体加粗加色)

轻伤怎么来界定呢?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主播不读)

拿这个案子来讲,如果小娟身体软组织挫伤占总身体的6%、单个伤口有10厘米,或者多个伤口累计达到15厘米的就构成轻伤。

此案小娟被打至多处淤青,需要经有关部门检查,若是达成了轻伤或轻伤以上的,该校长就成立故意伤害罪。

小娟正处于青春成长期,一棵茁壮成长的大树,不仅需要高耸入云的枝干,也需要茂密厚实的根系。老师,应该先“为人”而后“师表”,管理者,应该先“管理”而后权利。

当然这个案例还有一些争议。

比如

1、强行进入女孩寝室的男生,是否存在校园霸凌?是否存在犯罪?

我们认为,男子是强行进入女生寝室并进行了一些行为,女生不敢反抗,是可能存在校园霸凌情况的,如果发生了性行为也存在涉嫌强奸罪

2、学校的是否管理不善?

我们认为存在,男生能够进入女生宿舍就存在管理不善、管理疏忽的行为。

事后学校也没有调查清楚状况,就让小娟背了“黑锅”。

3、校长行为是否是权力之下的“异变”行为?

我们认为是,校长利用权力威逼小娟,滥用权力给自己做保护伞。

这些是在新闻中我们未曾得知的,那您心中有您自己的见解吗,欢迎您与我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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