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6-02-13
庭立方: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房屋、汽车等物品,即使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也不影响行贿的认定。贿赂是权力与利益的非法交易。从受贿人的角度看,受贿人在收受房屋、汽车后,即取得对受贿房屋、汽车的占有,形成自主占有,不论是否取得本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私法领域都构成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由于这种利益能够收买或影响职务行为,因而将其视为一种已被受贿人实际取得和享有的利益。从行贿人的角度看,财物的转变占有,已经达到了给予受贿人的目的,此财物在行贿人心目中已经变成他主之物。贿赂是权钱之间的非法交易,这种交易虽然可以采取合法的形式,但无法改变权钱交易的本质。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环境资源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税务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环境资源犯罪
2024/06/15 16:19
2024/06/15 10:02
2024/06/14 17:25
2024/06/14 16:29
2024/06/14 16:28
2024/06/14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