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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7-09-25

涉嫌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被判没收财产后,人民法院将依法执行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那么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怎么写,关于没收财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范文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没收财产3.jpg

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XX21执XX2号之六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罗XX,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宋XX,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

被执行人陶XX,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和(2015)成执指字第556号执行案件指定决定书,于2016年6月1日受理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并指定本院执行的罗XX、宋XX、陶XX没收财产一案。移送执行人移送执行的事项内容为:第一、没收被执行人罗XX的全部财产;第二、被执行人宋XX罚金50000元;第三、被执行人陶XX罚金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罗XX的车辆,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罗XX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XX有其他的财产,故本院以(2016)川0121执812号执行完毕通知书通知移送执行人关于对被执行人罗XX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宋XX的银行存款21875.44元,拍卖了被执行人宋XX的车辆后所得价款12992元,提取了被执行人宋XX在成都干道金翔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购房款中的15132.56元,上述案款共计50000元,故本院以(2016)川0121执812号之一执行完毕通知书通知移送执行人关于对被执行人宋XX罚金50000元的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上述所得案款均已上缴至XX县财政局。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陶XX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陶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移送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关于被执行人罗XX、宋XX的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关于被执行人陶XX执行事项因被执行人陶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陶XX罚金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XX

审 判 员  辛XX

代理审判员  姚XX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XX

人民法院没收财产后,将执行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被执行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没收财产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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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XX21执XX2号之六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罗XX,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宋XX,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

被执行人陶XX,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和(2015)成执指字第556号执行案件指定决定书,于2016年6月1日受理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并指定本院执行的罗XX、宋XX、陶XX没收财产一案。移送执行人移送执行的事项内容为:第一、没收被执行人罗XX的全部财产;第二、被执行人宋XX罚金50000元;第三、被执行人陶XX罚金1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罗XX的车辆,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罗XX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XX有其他的财产,故本院以(2016)川0121执812号执行完毕通知书通知移送执行人关于对被执行人罗XX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宋XX的银行存款21875.44元,拍卖了被执行人宋XX的车辆后所得价款12992元,提取了被执行人宋XX在成都干道金翔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购房款中的15132.56元,上述案款共计50000元,故本院以(2016)川0121执812号之一执行完毕通知书通知移送执行人关于对被执行人宋XX罚金50000元的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上述所得案款均已上缴至XX县财政局。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陶XX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陶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移送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关于被执行人罗XX、宋XX的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关于被执行人陶XX执行事项因被执行人陶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陶XX罚金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XX

审 判 员  辛XX

代理审判员  姚XX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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