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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怎么判刑

发布时间:2018-01-28

战时造谣惑众是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我国法律追究,那么战时造谣惑众罪怎么判刑,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军人违反职责罪1.jpg

一、战时造谣惑众罪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43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战时造谣惑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指挥人员造谣惑众的;谣言散布范围广泛的;谣言内容煽动性大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多人逃亡等严重后果的等。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是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勾结敌人,是指与敌人暗中串通、配合勾结敌人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勾结敌人造谣惑众,造成部队军心涣散、部队怯战、厌战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我军是人民的军队,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是我军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军区别于其他军队的优势所在。在战场上适时做好战斗动员和宣传鼓动工作,对于激励官兵的战斗意志,鼓舞部队士气,稳定军心,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把进行战斗动员和战场宣传鼓动作为战时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讲清我军作战的正义性,战争形势和战场情势,战斗任务和完成战斗任务的意义、要求、有利条件和困难,以及克服困难战胜敌人的办法,以提高官兵执行战斗任务的自觉性,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统一作战思想,激励战斗意志,使部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军人战时造谣惑众的行为,造成官兵思想混乱,情绪动荡,士气低落,斗志涣散,破坏了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最终将导致军心动摇,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情况下,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行为人自己编造虚假的情况,在部队中散布,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 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如果是行为人将道听途说的内容不负责任地又向他人散布,不能认定为造谣。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而且是与作战有直接关系的,如夸大敌人的兵力和装备优势,虚构敌方的战绩和对我方不利的战况等。如果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确属实情,即使对我军不利,也不宜认定为造谣。如涉及泄露军事秘密,可依法以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动摇军心是造谣惑众的内容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制造并散布的谣言足以动摇军心,不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动摇军心的实际后果,如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逃亡等,均应属于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行为人散布谣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开场合散布,也可以是私下传播;可以是口头散布,也可以通过文字、图像或其他途径散布。只要是将谣言让他人知道,均属于散布谣言。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主体是所有参加作战的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说的都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扬、扩散。其动机,有的是怯战、厌战,通过造谣惑众,达到躲避战斗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评、处分,或未能评功受奖,通过造谣惑众,达到泄愤、报复。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目的,或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则不构成本罪。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战时造谣惑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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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是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我国法律追究,那么战时造谣惑众罪怎么判刑,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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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时造谣惑众罪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43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战时造谣惑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指挥人员造谣惑众的;谣言散布范围广泛的;谣言内容煽动性大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多人逃亡等严重后果的等。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是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勾结敌人,是指与敌人暗中串通、配合勾结敌人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勾结敌人造谣惑众,造成部队军心涣散、部队怯战、厌战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我军是人民的军队,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是我军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军区别于其他军队的优势所在。在战场上适时做好战斗动员和宣传鼓动工作,对于激励官兵的战斗意志,鼓舞部队士气,稳定军心,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把进行战斗动员和战场宣传鼓动作为战时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讲清我军作战的正义性,战争形势和战场情势,战斗任务和完成战斗任务的意义、要求、有利条件和困难,以及克服困难战胜敌人的办法,以提高官兵执行战斗任务的自觉性,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统一作战思想,激励战斗意志,使部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军人战时造谣惑众的行为,造成官兵思想混乱,情绪动荡,士气低落,斗志涣散,破坏了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最终将导致军心动摇,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情况下,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行为人自己编造虚假的情况,在部队中散布,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 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如果是行为人将道听途说的内容不负责任地又向他人散布,不能认定为造谣。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而且是与作战有直接关系的,如夸大敌人的兵力和装备优势,虚构敌方的战绩和对我方不利的战况等。如果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确属实情,即使对我军不利,也不宜认定为造谣。如涉及泄露军事秘密,可依法以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动摇军心是造谣惑众的内容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制造并散布的谣言足以动摇军心,不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动摇军心的实际后果,如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逃亡等,均应属于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行为人散布谣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开场合散布,也可以是私下传播;可以是口头散布,也可以通过文字、图像或其他途径散布。只要是将谣言让他人知道,均属于散布谣言。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主体是所有参加作战的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说的都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扬、扩散。其动机,有的是怯战、厌战,通过造谣惑众,达到躲避战斗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评、处分,或未能评功受奖,通过造谣惑众,达到泄愤、报复。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目的,或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则不构成本罪。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战时造谣惑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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