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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6

(2013年6月6日 司发通〔201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既是精神卫生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的管理职能,也是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管理职能

1.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被鉴定人的精神健康为依据,属于医学判断的问题,是一项独立的鉴定类别。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

2. 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机构,除应当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为鉴定人。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取得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活动。

3.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现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执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并分别在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增加“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业务范围。现有鉴定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对于资质条件好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审核登记,设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

4.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单独编制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名册,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活动的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提供给本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二、严格规范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实施活动

精神卫生法关于由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滥用。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活动,应当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并遵守以下要求。

1. 对于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委托,应当由被鉴定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病史和治疗资料、诊断结论、再次诊断结论等鉴定必需的材料。

2. 对于符合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签订《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委托协议书》。对于申请人不能提供必要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鉴定机构可以不受理鉴定委托。

3. 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鉴定机构、鉴定人曾参与被鉴定人住院治疗诊断或再次诊断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情形,应当回避。

4.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包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应当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包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鉴定人应当到收治被鉴定人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被鉴定人,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5.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必要时,鉴定机构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听证活动。

6.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技术标准适用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分类、诊断标准和诊疗规范。

7. 鉴定过程中,因医疗机构、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原因无法面见被鉴定人,或者被鉴定人拒绝配合,以及有其他导致无法继续鉴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

8.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不含面见所需的旅途时间)。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鉴定报告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后,应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出具(见附件)。鉴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交收治被鉴定人的医疗机构收执,一份存档。

9. 在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收费标准制定颁布前,可以参照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收费内容包括鉴定费和鉴定人面见被鉴定人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生活和出庭误工等相关费用。

三、切实做好组织工作

1. 加强管理监督。各地要抓住契机,对现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清理整顿严重违规或者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大力推进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整体质量水平。机构数量较多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引导现有机构通过重新整合资源配置,调整优化布局结构。

2. 加强协调合作。要加强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合作,共同推动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共同促进医学鉴定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交流协作,为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3. 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联合举办专题培训班,对新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人进行精神医学专业培训、法律培训,定期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医学鉴定的能力水平。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请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报我部。

附件: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报告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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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做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既是精神卫生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的管理职能,也是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管理职能

1.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被鉴定人的精神健康为依据,属于医学判断的问题,是一项独立的鉴定类别。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

2. 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机构,除应当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为鉴定人。从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并取得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活动。

3.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现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执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并分别在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增加“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业务范围。现有鉴定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对于资质条件好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审核登记,设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

4.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单独编制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名册,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活动的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提供给本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二、严格规范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实施活动

精神卫生法关于由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滥用。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活动,应当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并遵守以下要求。

1. 对于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委托,应当由被鉴定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病史和治疗资料、诊断结论、再次诊断结论等鉴定必需的材料。

2. 对于符合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签订《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委托协议书》。对于申请人不能提供必要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鉴定机构可以不受理鉴定委托。

3. 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鉴定机构、鉴定人曾参与被鉴定人住院治疗诊断或再次诊断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情形,应当回避。

4.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包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应当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包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鉴定人应当到收治被鉴定人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被鉴定人,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5.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必要时,鉴定机构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听证活动。

6.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技术标准适用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分类、诊断标准和诊疗规范。

7. 鉴定过程中,因医疗机构、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原因无法面见被鉴定人,或者被鉴定人拒绝配合,以及有其他导致无法继续鉴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

8.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不含面见所需的旅途时间)。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被鉴定人是否需要住院治疗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鉴定报告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后,应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出具(见附件)。鉴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交收治被鉴定人的医疗机构收执,一份存档。

9. 在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收费标准制定颁布前,可以参照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收费内容包括鉴定费和鉴定人面见被鉴定人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生活和出庭误工等相关费用。

三、切实做好组织工作

1. 加强管理监督。各地要抓住契机,对现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清理整顿严重违规或者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大力推进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整体质量水平。机构数量较多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引导现有机构通过重新整合资源配置,调整优化布局结构。

2. 加强协调合作。要加强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合作,共同推动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共同促进医学鉴定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交流协作,为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3. 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联合举办专题培训班,对新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人进行精神医学专业培训、法律培训,定期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医学鉴定的能力水平。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请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报我部。

附件: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报告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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