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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16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的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

· 【公布日期】2020.03.16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03.16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刑事诉讼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本工作规定所称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依托全省办案单位、监管场所远程视频系统,开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讯、会见及开庭等工作。

第二条【远程视频平台】本工作规定所称远程视频平台主要包括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远程视频提讯系统,还有个别人民法院与监管场所互通远程视频系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平台原则上使用公安机关远程视频系统,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平台原则上使用检察机关远程视频系统。因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实行资源共享。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自主选择上述平台。

第三条 【评估适用案件】根据刑事办案活动远程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需求量大、信息技术化资源有限等实际情况,开展远程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时,要加强必要性、紧迫性的评估,确保信息技术化资源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合理运用。

第四条 【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统筹调度原则】开展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涉及多个职能单位、职能内设部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统筹调度,尽力满足办案需求。

第五条 【远程视频提讯室、设备管理维护】相关办案单位技术部门负责设置在本单位远程视频提讯室日常管理、网络设备日常维护,并协助辖区公安监管场所做好设在公安监管场所远程提讯室的管理及网络设备日常维护。提讯、会见、开庭中发生设备或线路故障的,相关技术人员应尽快配合解决。

第六条 【网上预约、电话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律师进行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实行网上预约制度。使用公安机关远程视频提讯系统通过山西公安“一网通办”平台、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智慧监管平台进行预约或电话协调安排。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通过全省检察机关远程提讯预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预约、电话协调。

第七条 【对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平台的办案人员、律师身份审核把关】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要协助公安监管场所对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平台的办案人员、律师身份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 【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职能分工】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负责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预约、审核工作。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或者其他内设部门负责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收取等工作。公安监管场所负责对被提讯(会见、开庭)人员的提押、看管以及公安监管场所相关远程视频提讯设备的操作使用。

第九条 【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实行预约审核】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时,相关办案单位或者律师需通过人民检察院联络员登录检察机关远程提讯预约管理系统进行预约,通过审核后方可使用。负责审核的相关人民检察院联络员,在每周五前将下周远程提讯、会见、开庭计划等审核情况以及提讯预约单,通过检察机关远程提讯预约管理系统远程打印至当地公安监管场所远程提讯室,并电话告知公安监管场所工作人员安排相关事宜。

为方便管理,合理调配信息化资源,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平台均要在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提讯预约管理系统办理。

第十条【使用公安机关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实行预约审核】使用公安机关远程视频提讯系统时,相关办案单位或者律师应通过山西公安“一网通办”平台进行预约,分别选择使用的办案场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看守所后,并按照提示进行电话联系确定提讯(会见、开庭)时间,将确定时间通知办案场所、看守所。办案场所、看守所应做好准备。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推诿。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可直接通过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智慧监管平台进行预约,审核通过后,预约信息将直接推送至公安监所、办案场所,监所和办案场所将提前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开始前15分钟,相关单位要做好远程视频设备的联调,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公安监管场所负责监管场所提讯室提讯工作】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开始前5分钟,由公安监管场所民警将被提讯(提审、会见)人带至远程视频提讯室。

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过程中,公安监管场所民警负责现场安全戒护,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提讯、会见、开庭现场,不得干扰提讯、会见、开庭的正常进行。

远程提讯、会见、开庭结束后,被提讯(提审、会见)人由监管场所民警带回监(拘、戒)室。

第十三条 【打印、校对、保管笔录】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过程形成的笔录,办案人员或律师远程打印后由公安监管场所民警交被提讯(提审、会见)人核对,如需要配合阅读,公安监管场所民警协助其完成。被提讯(提审、会见)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捺印。有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签字捺印,由办案单位直接打印。

笔录在相关单位取走前,由公安监管场所民警在被提讯(提审、会见)人签字捺印后当场密封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主要法律文书交接】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前,相关办案单位或律师将主要法律文书、证件通过邮寄或网络打印提前送至公安监管场所。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形成的法律文书及工作笔录由公安监管场所所在地的相关办案单位当日统一从公安监管场所取回。

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形成的主要法律文书及笔录,由监管场所所在地检察院法警部门或其他内设部门当日统一取回后移交检察院联络员,由该联络员邮寄至各办案单位或者律师。

第十五条【远程视频提讯平台升级完善】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将根据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对平台升级完善,尽量为办案单位、律师提供办案便利,为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的常态化运用提供技术、制度保障。

第十六条【安全防护】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要按照“一使用一消毒”的要求,做好讯问、会见场所、设备的消毒工作,确保办案人员、被提讯人员的人身安全。

疫情结束后使用远程视频系统办理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公安监管场所远程视频提讯设备的操作使用等事项,由相关办案单位自行负责,其余流程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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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的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

· 【公布日期】2020.03.16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03.16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刑事诉讼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本工作规定所称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依托全省办案单位、监管场所远程视频系统,开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讯、会见及开庭等工作。

第二条【远程视频平台】本工作规定所称远程视频平台主要包括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远程视频提讯系统,还有个别人民法院与监管场所互通远程视频系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平台原则上使用公安机关远程视频系统,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平台原则上使用检察机关远程视频系统。因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实行资源共享。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可自主选择上述平台。

第三条 【评估适用案件】根据刑事办案活动远程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需求量大、信息技术化资源有限等实际情况,开展远程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时,要加强必要性、紧迫性的评估,确保信息技术化资源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合理运用。

第四条 【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统筹调度原则】开展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涉及多个职能单位、职能内设部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统筹调度,尽力满足办案需求。

第五条 【远程视频提讯室、设备管理维护】相关办案单位技术部门负责设置在本单位远程视频提讯室日常管理、网络设备日常维护,并协助辖区公安监管场所做好设在公安监管场所远程提讯室的管理及网络设备日常维护。提讯、会见、开庭中发生设备或线路故障的,相关技术人员应尽快配合解决。

第六条 【网上预约、电话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律师进行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实行网上预约制度。使用公安机关远程视频提讯系统通过山西公安“一网通办”平台、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智慧监管平台进行预约或电话协调安排。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通过全省检察机关远程提讯预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预约、电话协调。

第七条 【对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平台的办案人员、律师身份审核把关】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要协助公安监管场所对使用远程视频提讯平台的办案人员、律师身份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 【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职能分工】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负责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预约、审核工作。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或者其他内设部门负责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收取等工作。公安监管场所负责对被提讯(会见、开庭)人员的提押、看管以及公安监管场所相关远程视频提讯设备的操作使用。

第九条 【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实行预约审核】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时,相关办案单位或者律师需通过人民检察院联络员登录检察机关远程提讯预约管理系统进行预约,通过审核后方可使用。负责审核的相关人民检察院联络员,在每周五前将下周远程提讯、会见、开庭计划等审核情况以及提讯预约单,通过检察机关远程提讯预约管理系统远程打印至当地公安监管场所远程提讯室,并电话告知公安监管场所工作人员安排相关事宜。

为方便管理,合理调配信息化资源,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平台均要在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提讯预约管理系统办理。

第十条【使用公安机关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实行预约审核】使用公安机关远程视频提讯系统时,相关办案单位或者律师应通过山西公安“一网通办”平台进行预约,分别选择使用的办案场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看守所后,并按照提示进行电话联系确定提讯(会见、开庭)时间,将确定时间通知办案场所、看守所。办案场所、看守所应做好准备。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推诿。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可直接通过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智慧监管平台进行预约,审核通过后,预约信息将直接推送至公安监所、办案场所,监所和办案场所将提前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开始前15分钟,相关单位要做好远程视频设备的联调,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公安监管场所负责监管场所提讯室提讯工作】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开始前5分钟,由公安监管场所民警将被提讯(提审、会见)人带至远程视频提讯室。

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过程中,公安监管场所民警负责现场安全戒护,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提讯、会见、开庭现场,不得干扰提讯、会见、开庭的正常进行。

远程提讯、会见、开庭结束后,被提讯(提审、会见)人由监管场所民警带回监(拘、戒)室。

第十三条 【打印、校对、保管笔录】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过程形成的笔录,办案人员或律师远程打印后由公安监管场所民警交被提讯(提审、会见)人核对,如需要配合阅读,公安监管场所民警协助其完成。被提讯(提审、会见)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捺印。有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签字捺印,由办案单位直接打印。

笔录在相关单位取走前,由公安监管场所民警在被提讯(提审、会见)人签字捺印后当场密封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主要法律文书交接】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前,相关办案单位或律师将主要法律文书、证件通过邮寄或网络打印提前送至公安监管场所。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形成的法律文书及工作笔录由公安监管场所所在地的相关办案单位当日统一从公安监管场所取回。

使用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形成的主要法律文书及笔录,由监管场所所在地检察院法警部门或其他内设部门当日统一取回后移交检察院联络员,由该联络员邮寄至各办案单位或者律师。

第十五条【远程视频提讯平台升级完善】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将根据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对平台升级完善,尽量为办案单位、律师提供办案便利,为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的常态化运用提供技术、制度保障。

第十六条【安全防护】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要按照“一使用一消毒”的要求,做好讯问、会见场所、设备的消毒工作,确保办案人员、被提讯人员的人身安全。

疫情结束后使用远程视频系统办理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公安监管场所远程视频提讯设备的操作使用等事项,由相关办案单位自行负责,其余流程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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