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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发布时间:2021-02-02

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精析

1

构成要件

一、概念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众多考生的教育权和公平竞争权而毒化社会风气,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培养人才机制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所谓非法出售、提供,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出售、提供给他人。这里的他人,不仅仅指考生,也包括家长、监考人员、相关辅导教师等。

所谓法律规定,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等。本罪中的法律规定应当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国家考试,应当是指由国家或国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重要部门、重要行业、重要岗位以及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人员的录用、准许、许可等方面的考试。如教育资源的取得、重要行业的准入资格等。常见的国家考试有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等等。

究竟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没有明确的范围;本罪是行为犯,至于这些“他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有没有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何为“情节严重”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2

认定要义

一、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由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多属于国家秘密,向他人出售、提供这些试题、答案,即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时就需要区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考试理秩序以及考生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的行为即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口头的、书面的,或提供给他人阅读,或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他人等,且需达到情节严重的要求;主体上,本罪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构成;主观方面,两者均为故意,但本罪是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动机、目的未作要求。

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情节严重的,既构成本罪,也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如未达到情节严重,如出售、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级的一项试题、答案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目的,而是出于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目的,向他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且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向他人非法出售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进行谋利的,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

 

量刑标准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性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1日施行 法释〔2015〕19号)

【延伸阅读】《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第六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

 

证据规格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一)犯罪嫌疑人陈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实施经过、结果等;

3.获得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体来源、途径等;

4.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证人证言

1.案发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手段、结果等;

2.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三)书证

1.获得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

2.转账凭证等书面材料等;

3.其它。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五)辨认笔录

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物品等的辨认。

(六)勘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报案登记。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3.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4.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6.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7.有关物证的保存。对涉案试题、答案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案例精选

1孙某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2016)甘0103刑初字18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在高考结束前,涉考科目的试题及答案均为国家绝密级事项,行为人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获取的国家秘密属绝密级秘密。行为人获得的高考三门涉考科目理综、文综、英语试卷部分真实及答案正确,发送时间且均在考试过程中,且向考生及家长出售作弊器材,应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某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

案情简介: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4)第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以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我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国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先用网名“我要上学”(QQ号317566232)加入多个与助考相关的QQ群,为收取考试答案做准备。后又印发30余张“助考联盟,为2014年6月参加全国高考的考生提供答案,考完付款”的小广告(上面留有QQ号及手机号码),并在青海省乐都县第一中学男厕所进行张贴。回到兰州后其从网上购买了2套发射器和二十个接收器的作弊设备。2014年5月初,其向6名准备购买答案的乐都县考生及家长出售作弊器材。2014年5月底,其在QQ群里找到昵称分别为“小a”和“小b”的答案卖家并约定好收费标准。在2014年全国高考进行期间,其从“小a”建的QQ群中接收2014年全国高考试题及答案并向购买答案的人转发。2014年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出具证明认定:网民“我要上学”(QQ317566232)于2014年6月8日在互联网上发送的2014年高考三门涉考科目中理综、文综、英语试卷及答案图片截图确系2014年高考的部分真实试题及正确答案,其发送时间均在考试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在考试结束前试题及答案均为国家绝密级事项。被告人孙某某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5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向青海省乐都县考生晁某某出售作弊器材一套(已扣押)获利3000元。后通过该作弊器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带有网线招待所房间,通过QQ群于2014年6月7日2014年语文、数学高考进行中向晁某某QQ号转发语文、数学试题及答案;于2014年6月8日2014年文理综合、英语高考进行中向晁某某QQ号转发文理综合、英语试题及答案,以上答案均由晁某某的母亲李某某接收后上传至作弊器材,晁某某在语文、英语考试结束前均收到答案。被告人孙某某在考试结束前通过转发高考试题及答案从晁某某处共获利9000元。2.2014年5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向青海省乐都县考生拉某出售作弊器材一套,获利3000元。后通过该作弊器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带有网线招待所房间,通过QQ群于2014年6月7日2014年语文、数学高考进行中向晁某某QQ号转发语文、数学试题及答案;于2014年6月8日2014年文理综合、英语高考进行中向晁某某QQ号转发文理综合、英语试题及答案,以上答案均由晁某某的母亲李某某接收后上传至作弊器材,该作弊器在2014年语文、数学、理科综合考试结束前均收到李某某传来的答案,但由于拉某忌惮考场纪律,未将作弊器材带入考场,被告人孙某某在考试结束前通过转发高考试题及答案从拉某处共获利8000元。3.2014年5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向青海省乐都县考生王某某出售作弊器材一套,获利3000元。4.2014年5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向青海省乐都县考生党某家长党某某出售作弊器材一套,获利3000元。后通过该作弊器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带有网线招待所房间,于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数学、理科综合、英语考试进行中通过QQ群向党某某QQ转发部分2014年高考试题及答案,党某将作弊设备带入考场,在考试进行中党某某通过QQ号接收到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数学、理科综合三门考试试题及答案,党某未收到答案。被告人孙某某在考试结束前通过转发高考试题及答案从党某某处共获利5000元。5.2014年5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向乐都县考生党某甲家长党某乙出售作弊器材一套,获利3000元。后通过该作弊器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带有网线招待所房间,于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数学、理科综合、英语考试进行中通过QQ群向党某乙QQ转发2014年高考试题及答案,党某甲将作弊设备带入考场,在考试进行中党某乙通过QQ号接收到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数学、理科综合三门考试试题及答案,党某甲未收到答案,被告人孙某某在考试结束前通过转发高考试题及答案从党某乙处共获利5000元。6.2014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向乐都县考生李某家长李某甲出售作弊器材一套,获利3000元。后通过该作弊器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带有网线招待所房间,于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数学、理科综合、英语考试进行中通过QQ群向党某乙QQ转发2014年高考试题及答案,李某将作弊设备带入考场,在考试进行中党某乙通过QQ号接收到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数学、理科综合三门考试试题及答案,李某未收到答案,被告人孙某某在考试结束前通过转发高考试题及答案从李某甲处共获利5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抓获经过、查扣的作弊设备、通话记录、证人晁某某、拉某、王某某、党某乙、党某甲等人证言、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在2014年高考三门涉考科目中理综、文综、英语试卷部分真实及答案正确,发送时间均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结束前,试题及答案均为国家绝密级事项,其获取的国家秘密属绝密级秘密,且向考生及家长出售作弊器材,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应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追究刑事责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为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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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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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精析

1

构成要件

一、概念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众多考生的教育权和公平竞争权而毒化社会风气,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培养人才机制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所谓非法出售、提供,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出售、提供给他人。这里的他人,不仅仅指考生,也包括家长、监考人员、相关辅导教师等。

所谓法律规定,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等。本罪中的法律规定应当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国家考试,应当是指由国家或国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涉及重要部门、重要行业、重要岗位以及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人员的录用、准许、许可等方面的考试。如教育资源的取得、重要行业的准入资格等。常见的国家考试有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等等。

究竟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没有明确的范围;本罪是行为犯,至于这些“他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有没有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何为“情节严重”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2

认定要义

一、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由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多属于国家秘密,向他人出售、提供这些试题、答案,即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时就需要区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考试理秩序以及考生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的行为即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口头的、书面的,或提供给他人阅读,或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他人等,且需达到情节严重的要求;主体上,本罪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构成;主观方面,两者均为故意,但本罪是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动机、目的未作要求。

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情节严重的,既构成本罪,也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如未达到情节严重,如出售、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级的一项试题、答案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并非为了实施考试作弊行为的目的,而是出于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目的,向他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且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向他人非法出售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进行谋利的,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

 

量刑标准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性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1日施行 法释〔2015〕19号)

【延伸阅读】《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第六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

 

证据规格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一)犯罪嫌疑人陈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实施经过、结果等;

3.获得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体来源、途径等;

4.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证人证言

1.案发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手段、结果等;

2.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三)书证

1.获得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

2.转账凭证等书面材料等;

3.其它。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五)辨认笔录

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物品等的辨认。

(六)勘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报案登记。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3.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4.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6.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7.有关物证的保存。对涉案试题、答案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案例精选

1孙某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2016)甘0103刑初字18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在高考结束前,涉考科目的试题及答案均为国家绝密级事项,行为人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获取的国家秘密属绝密级秘密。行为人获得的高考三门涉考科目理综、文综、英语试卷部分真实及答案正确,发送时间且均在考试过程中,且向考生及家长出售作弊器材,应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某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

案情简介: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4)第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以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我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国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先用网名“我要上学”(QQ号317566232)加入多个与助考相关的QQ群,为收取考试答案做准备。后又印发30余张“助考联盟,为2014年6月参加全国高考的考生提供答案,考完付款”的小广告(上面留有QQ号及手机号码),并在青海省乐都县第一中学男厕所进行张贴。回到兰州后其从网上购买了2套发射器和二十个接收器的作弊设备。2014年5月初,其向6名准备购买答案的乐都县考生及家长出售作弊器材。2014年5月底,其在QQ群里找到昵称分别为“小a”和“小b”的答案卖家并约定好收费标准。在2014年全国高考进行期间,其从“小a”建的QQ群中接收2014年全国高考试题及答案并向购买答案的人转发。2014年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出具证明认定:网民“我要上学”(QQ317566232)于2014年6月8日在互联网上发送的2014年高考三门涉考科目中理综、文综、英语试卷及答案图片截图确系2014年高考的部分真实试题及正确答案,其发送时间均在考试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在考试结束前试题及答案均为国家绝密级事项。被告人孙某某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5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向青海省乐都县考生晁某某出售作弊器材一套(已扣押)获利3000元。后通过该作弊器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带有网线招待所房间,通过QQ群于2014年6月7日2014年语文、数学高考进行中向晁某某QQ号转发语文、数学试题及答案;于2014年6月8日2014年文理综合、英语高考进行中向晁某某QQ号转发文理综合、英语试题及答案,以上答案均由晁某某的母亲李某某接收后上传至作弊器材,晁某某在语文、英语考试结束前均收到答案。被告人孙某某在考试结束前通过转发高考试题及答案从晁某某处共获利9000元。2.2014年5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向青海省乐都县考生拉某出售作弊器材一套,获利3000元。后通过该作弊器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带有网线招待所房间,通过QQ群于2014年6月7日2014年语文、数学高考进行中向晁某某QQ号转发语文、数学试题及答案;于2014年6月8日2014年文理综合、英语高考进行中向晁某某QQ号转发文理综合、英语试题及答案,以上答案均由晁某某的母亲李某某接收后上传至作弊器材,该作弊器在2014年语文、数学、理科综合考试结束前均收到李某某传来的答案,但由于拉某忌惮考场纪律,未将作弊器材带入考场,被告人孙某某在考试结束前通过转发高考试题及答案从拉某处共获利8000元。3.2014年5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向青海省乐都县考生王某某出售作弊器材一套,获利3000元。4.2014年5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向青海省乐都县考生党某家长党某某出售作弊器材一套,获利3000元。后通过该作弊器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带有网线招待所房间,于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数学、理科综合、英语考试进行中通过QQ群向党某某QQ转发部分2014年高考试题及答案,党某将作弊设备带入考场,在考试进行中党某某通过QQ号接收到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数学、理科综合三门考试试题及答案,党某未收到答案。被告人孙某某在考试结束前通过转发高考试题及答案从党某某处共获利5000元。5.2014年5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向乐都县考生党某甲家长党某乙出售作弊器材一套,获利3000元。后通过该作弊器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带有网线招待所房间,于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数学、理科综合、英语考试进行中通过QQ群向党某乙QQ转发2014年高考试题及答案,党某甲将作弊设备带入考场,在考试进行中党某乙通过QQ号接收到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数学、理科综合三门考试试题及答案,党某甲未收到答案,被告人孙某某在考试结束前通过转发高考试题及答案从党某乙处共获利5000元。6.2014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向乐都县考生李某家长李某甲出售作弊器材一套,获利3000元。后通过该作弊器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带有网线招待所房间,于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数学、理科综合、英语考试进行中通过QQ群向党某乙QQ转发2014年高考试题及答案,李某将作弊设备带入考场,在考试进行中党某乙通过QQ号接收到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数学、理科综合三门考试试题及答案,李某未收到答案,被告人孙某某在考试结束前通过转发高考试题及答案从李某甲处共获利5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抓获经过、查扣的作弊设备、通话记录、证人晁某某、拉某、王某某、党某乙、党某甲等人证言、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在2014年高考三门涉考科目中理综、文综、英语试卷部分真实及答案正确,发送时间均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结束前,试题及答案均为国家绝密级事项,其获取的国家秘密属绝密级秘密,且向考生及家长出售作弊器材,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应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追究刑事责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为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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