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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加强执行信访接待化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23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加强执行信访接待化解工作的意见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加强执行信访接待化解工作的意见

各院执行局:

  执行案件案访比和执行信访案件办结比是执考核指标中的重要考核内容。鉴于全市两级法院此两项考核指标较低、排名靠后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执行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院执行局立即落实。

  一、关于信访接待机制

  两级法院执行局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机制,要确定一名副局长以上领导定期、亲自接待执行信访当事人,统一调度、处置信访所涉执行案件的具体问题。要确定一名固定干警陪同接待、记录、统计、督促信访问题。

  二、关于越级信访的处置

  对前往各上级法院、各领导机关围堵大门、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当事人,各级执行局在接到上级机关的通知后,务必要服从上级机关的调遣,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前往处置,不得推诿、延误。

  三、关于对有理访的化解

  对经接待,能够确定为有理访且依法能够予以解决的案件,要立即依法处置,同时做好上访人的安抚、解释工作,避免其在处理期间再次上访。

  四、关于对无理访的处置

  经本院执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已经确定为无理上访的,一方面要书面报请上级机关确定信访性质(无理访),争取上级机关的甄别确认和移交地方,同时要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安抚和稳定工作,尽可能防止其越级上访。对上级法院移交确定为无理访的,要尽快全力移交地方政府部门。

  五、关于执行信访的防范

  各院执行局要确实加强案件执行中的规范执行、执行公开和阳光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知悉、理解法院已经做出的具体努力和实际效果。同时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法定执行措施,释明法律依据,使被执行人了解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合法性,以及其自身的违法性质,进而从源头上减少执行信访案件的发生。

  六、关于信访接待工作量的考核

  各执行局被确定承担信访接待工作的局长、副局长及负责信访接待的员额法官,因其已经承担了信访接待和处置工作,各执行局可以协调本院人事和审判管理部门,按照其原应承办案件的一半考核其案件量指标。

  七、关于信访案件信息录入

  各院执行局要根据执行信访案件的实际,按照第三方考核的标准和要求,将执行信访案件录入最高法院执行案件网络管理平台中,并及时办结。

  八、本意见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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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加强执行信访接待化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23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加强执行信访接待化解工作的意见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加强执行信访接待化解工作的意见

各院执行局:

  执行案件案访比和执行信访案件办结比是执考核指标中的重要考核内容。鉴于全市两级法院此两项考核指标较低、排名靠后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执行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院执行局立即落实。

  一、关于信访接待机制

  两级法院执行局要进一步完善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机制,要确定一名副局长以上领导定期、亲自接待执行信访当事人,统一调度、处置信访所涉执行案件的具体问题。要确定一名固定干警陪同接待、记录、统计、督促信访问题。

  二、关于越级信访的处置

  对前往各上级法院、各领导机关围堵大门、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当事人,各级执行局在接到上级机关的通知后,务必要服从上级机关的调遣,立即安排相关人员前往处置,不得推诿、延误。

  三、关于对有理访的化解

  对经接待,能够确定为有理访且依法能够予以解决的案件,要立即依法处置,同时做好上访人的安抚、解释工作,避免其在处理期间再次上访。

  四、关于对无理访的处置

  经本院执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已经确定为无理上访的,一方面要书面报请上级机关确定信访性质(无理访),争取上级机关的甄别确认和移交地方,同时要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安抚和稳定工作,尽可能防止其越级上访。对上级法院移交确定为无理访的,要尽快全力移交地方政府部门。

  五、关于执行信访的防范

  各院执行局要确实加强案件执行中的规范执行、执行公开和阳光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知悉、理解法院已经做出的具体努力和实际效果。同时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法定执行措施,释明法律依据,使被执行人了解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合法性,以及其自身的违法性质,进而从源头上减少执行信访案件的发生。

  六、关于信访接待工作量的考核

  各执行局被确定承担信访接待工作的局长、副局长及负责信访接待的员额法官,因其已经承担了信访接待和处置工作,各执行局可以协调本院人事和审判管理部门,按照其原应承办案件的一半考核其案件量指标。

  七、关于信访案件信息录入

  各院执行局要根据执行信访案件的实际,按照第三方考核的标准和要求,将执行信访案件录入最高法院执行案件网络管理平台中,并及时办结。

  八、本意见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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