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判处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7月10日下午,李某帮助曾某、熊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麻将馆小房间内交易,次日下午18时许,刘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俗称“麻古”)二粒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冰毒二小袋卖给曾某。
2020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传唤后到案。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人民币2000元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的共犯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以上所述,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中,只要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就构成的。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概念】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不以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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