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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布售卖口罩假信息诈骗 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23 13:54:34

中国法院网讯 (曾程 杨曼雨)   3月30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石某诈骗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法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石某在全国新型冠状肺炎防控期间利用快手(快手号:jwm666888,昵称:蛮子阿蒋)、微信(微信号:shilongzhu111,昵称:好运来)在网上发布售卖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后,石某在微信上向被害人谎称自己售卖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以1.8元每个至2.5元每个不等的价格,先后诈骗4名被害人,共计7250元。石某在收到被害人用于购买口罩的钱款后即将对方微信拉黑、删除。石某在快手视频、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口罩相关的视频及照片均来源于网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在全国新型冠状肺炎防控期间,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到案后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上述判决。

  新冠肺炎疫情让口罩成为“抢手货”,一些不法之徒打着售卖口罩的幌子,通过网络实施诈骗。法官提醒,切莫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警惕在微信群、朋友圈卖口罩的信息,应选择正规的渠道购买防控物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售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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