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狱后没钱花,三男子竟盯上了寺庙内的功德箱,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早已被监控拍下。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三名男子因被判处八个月到七个月不等,处三千到两千五百元不等。
范某、林某、虞某三人是旧相识,均有过前科劣迹,但是他们并无悔过之心,只因手头紧,又干起偷盗这种违法之事。范某之前曾在多家寺庙盗窃功德箱内财物,因每次盗窃的金额并不算大,所以很多寺庙发现不了没有报案,这就使得其屡屡得手,于是三人又将黑手伸向了功德箱。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间,三人先后在沙县、武夷山市、三明市区等地的寺庙对功德箱进行了盗窃。三人分工合作,虞某负责望风,林某和范某则潜入大殿。确定四下无人之后,范某便从身上的背包里拿出手电筒查看公德心箱内有无现金,再用自制的“法宝”(铁片两边粘上双面胶),伸入箱内,然后从功德箱细窄的塞钱口中将钱 “粘”在“法宝”上拖出来,得手之后便逃之夭夭。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虞某、林某以共同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范某参与盗窃9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606元,被告人虞某参与盗窃7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66元,被告人林某参与盗窃8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366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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