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1日从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获悉,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肖华伟一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华伟犯,判处其一年,并处十万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被告人肖华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华伟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肖华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肖华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鉴于相关情节,法院根据本案实际,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
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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