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真的好后悔,无证驾驶让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案,被告人江某被当庭判处一年,一年六个月。
2019年10月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驾驶无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载着罗小花(化名),从明溪县永源生态农场驶出前往明溪县沙溪中心小学,在国道交叉路口左转,行至道路中心线国道534线396km+700m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罗小花当场死亡、江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被告人江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载人拐弯时未按照交通标志,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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