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汪某因被判处五个月,被告人陈某因被判处五个月,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陈某与史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四人来到祁门县某网咖上网。因换座位一事,王某与被害人郑某发生了争执。后汪某、陈某、史某、王某四人对被害人郑某、李某和谢某进行了殴打。期间,被告人汪某用拳击及使用火钳、被告人陈某用拳击脚踢并使用畚箕柄参与殴打了对方。被告人汪某等人在发现郑某头部流血后才停止殴打并离开现场,后郑某被送往祁门县中医医院接受治疗。
2018年2月14日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2018年4月3日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汪某、陈某每人分别赔偿郑某医药费等费用三千元、赔偿李某医药费等费用五百元、赔偿谢某医疗费等费用二百五十元。
2020年1月15日,祁门县法院委托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汪某进行适用前调查评估,评估后认为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时委托祁门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进行适用前调查评估,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陈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两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 其行为已构成,依法予以惩处。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汪某有违法前科,司法行政机关经评估后认为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因此不宜判处。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遂作如上判决。
【立法理由】
寻衅滋事是近年来常见的一种黑恶势力犯罪,具有头目指挥幕后化的特点。对于这种行为,在1997年修改前可以按流氓罪处理,1997年修订后,取消了流氓罪,增加规定了寻衅滋事等犯罪。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在中没有将“恐吓”行为具体列举,在打击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二是l997年《》规定的,最高刑只有5年,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有的判刑较轻,有的判或以治安案件处理,使黑恶势力的这类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八)》对第293条作了修改。主要作了以下两处修改: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了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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