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迫交易案件,被告人侯某某犯,被判处六个月,宣告一年,并处五千元。
被告人侯某某在南京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承包来安县汊河镇一小区的垃圾拖运工作。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其在未获得授权允许的情况下,以长江路一城段各摊主清运摊位垃圾为由,通过倾倒垃圾水等方式强行向在此摆摊的被害人刘某某每月收取100元费用。在此期间,刘某某因摊位搬至其他地方要求侯某某退回多交的费用,被侯某某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侯某某又用菜刀抵住刘某某额头强迫其补齐垃圾清运费。侯某某同样也以将倾倒垃圾水的方式威胁被害人王某某、章某某、冯某某被迫缴纳垃圾清运费50元或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该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决定依法对其适用。根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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