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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报废车辆致人死亡 男子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0-11-23

      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以被告人李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零一百五十四元五角。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5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年限的两轮摩托车,由泰宁县朱口村往洋发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梅林村厂下路段时将行人陈某撞倒,事故造成陈某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李某华驾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0时54分在路边电话报警等候,之后与民警一起到现场配合调查。经查,李某华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华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人民币1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已达报废年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该院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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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5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年限的两轮摩托车,由泰宁县朱口村往洋发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梅林村厂下路段时将行人陈某撞倒,事故造成陈某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李某华驾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0时54分在路边电话报警等候,之后与民警一起到现场配合调查。经查,李某华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华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人民币1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已达报废年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该院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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