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以被告人李某华犯,判处一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零一百五十四元五角。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5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李某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年限的两轮摩托车,由泰宁县朱口村往洋发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梅林村厂下路段时将行人陈某撞倒,事故造成陈某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李某华驾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0时54分在路边电话报警等候,之后与民警一起到现场配合调查。经查,李某华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华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人民币1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已达报废年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据此,该院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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