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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撬门锯窗入室盗窃 男子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0-11-23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入室盗窃案,被告人谭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因无钱用起意盗窃,遂驾驶摩托车携带锯子、木棍等工具从万载县某小区出发来到袁州区新田乡安袓段村,见付某家中无人,遂通过厨房窗户爬窗入内,进入卧室翻找出三个银元后离开。随后又来到附近的易某家中,用锯子把厨房窗户锯开,爬窗入内翻找物品,未找到值钱物品遂离开。当日下午,被告人谭某又来到该村庄,见彭某家中无人,遂用棍子将该住户家的后门撬开,进入卧室,从衣柜内翻找出1000元现金后离开。被告人谭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的家属代为退赃1000元给彭某,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曾于2009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1月20日因盗窃曾被宜春市万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1000余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可认定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系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还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盗窃罪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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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因无钱用起意盗窃,遂驾驶摩托车携带锯子、木棍等工具从万载县某小区出发来到袁州区新田乡安袓段村,见付某家中无人,遂通过厨房窗户爬窗入内,进入卧室翻找出三个银元后离开。随后又来到附近的易某家中,用锯子把厨房窗户锯开,爬窗入内翻找物品,未找到值钱物品遂离开。当日下午,被告人谭某又来到该村庄,见彭某家中无人,遂用棍子将该住户家的后门撬开,进入卧室,从衣柜内翻找出1000元现金后离开。被告人谭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的家属代为退赃1000元给彭某,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曾于2009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1月20日因盗窃曾被宜春市万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1000余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可认定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系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还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盗窃罪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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