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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十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和海关缉私机构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十六条 内容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更新时间:2018-12-04 10:03:26.28

释义阐明

第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和海关缉私机构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2条,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新增了第5款规定。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属于行业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条块结合的体制,既受所在的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领导,又受所在地方公安机关的领导,但以其系统管理为主。行业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不同:地方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具有一定的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以“块”为主;行业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以“线”为主,受其所属行业管辖的限制。当然,行业公安机关的体制也正在变革过程中,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民航公安局已经交给地方公安机关管理。但是,从实际看,这些民航公安局只是改变了隶属管辖,职责和管辖范围基本没有变。

本规定增加了“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规定,对行业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原则进行了补充完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10条规定,鉴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关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条确定的管辖范围,既考虑了行业公安机关的特殊性,又兼顾了历史的连续性。特别是对于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工作场所也由行业公安机关管辖,这里既有行业公安机关对这些场所比较熟悉的考虑,也适应了保持工作连续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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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内容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更新时间:2018-12-04 10:03:26.28

释义阐明

第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和海关缉私机构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2条,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新增了第5款规定。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属于行业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条块结合的体制,既受所在的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领导,又受所在地方公安机关的领导,但以其系统管理为主。行业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不同:地方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具有一定的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以“块”为主;行业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以“线”为主,受其所属行业管辖的限制。当然,行业公安机关的体制也正在变革过程中,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民航公安局已经交给地方公安机关管理。但是,从实际看,这些民航公安局只是改变了隶属管辖,职责和管辖范围基本没有变。

本规定增加了“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规定,对行业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原则进行了补充完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10条规定,鉴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关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条确定的管辖范围,既考虑了行业公安机关的特殊性,又兼顾了历史的连续性。特别是对于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工作场所也由行业公安机关管辖,这里既有行业公安机关对这些场所比较熟悉的考虑,也适应了保持工作连续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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