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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申请回避》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十八条 内容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申请回避的规定。

 

本条规定移至“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情形”和“回避的决定权限”两条之间。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办理某一行政案件时,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所谓说明理由,就是应当说明自己属于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哪一种情形。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无论以哪种形式提出回避申请,都应当具体说明回避的理由。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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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申请回避的规定。

 

本条规定移至“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情形”和“回避的决定权限”两条之间。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办理某一行政案件时,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所谓说明理由,就是应当说明自己属于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哪一种情形。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无论以哪种形式提出回避申请,都应当具体说明回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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