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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二十条 内容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条,本条未作修改。

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而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无论以哪一种形式提出,均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说明的理由应当具体、详细,即说明应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姓名、人数,他们具有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何种情形,是否有相关的证据及线索等对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记录归入本案的案卷中。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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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条,本条未作修改。

在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而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无论以哪一种形式提出,均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说明的理由应当具体、详细,即说明应当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的姓名、人数,他们具有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何种情形,是否有相关的证据及线索等对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记录归入本案的案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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