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12-21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本条是关于指令回避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9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知悉后,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具有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他们回避。对办案人民警察,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指令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则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指令回避。这样规定,既符合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体制的特点,又体现了公安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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