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12-21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容
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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