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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执行》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二百三十七条 内容

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容教育场所、收容教养场所执行。

对被决定社区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到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地有固定所的可以责令其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执行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禁毒法》、《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新增的规定。

本条共两款。第1款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容教养的投送机关和执行场所的规定。根据《禁毒法》第41条的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卖淫嫖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未对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投送机关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拘留的投送规定、《禁毒法有关强制隔离戒毒的投送规定的精神,遵循便利高效的行政法原测,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被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收容教育场所、收容教养场所执行。

第2款是关于社区戒毒的执行的规定。本款是根据《禁毒法》第33条第2款“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的规定而新增的条款。对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的,应当限定其和家人在现居住地已经连续生活一段时间,并且有固定住所。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的确定,应当由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与相关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后,根据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遵照有利于戒毒人员就医、就学、就业,有利于戒毒人员与其家庭联系、发挥其家庭的帮教作用,有利于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护和威除毒瘾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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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 内容

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容教育场所、收容教养场所执行。

对被决定社区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到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地有固定所的可以责令其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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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执行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禁毒法》、《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新增的规定。

本条共两款。第1款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容教养的投送机关和执行场所的规定。根据《禁毒法》第41条的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卖淫嫖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未对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投送机关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拘留的投送规定、《禁毒法有关强制隔离戒毒的投送规定的精神,遵循便利高效的行政法原测,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被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收容教育场所、收容教养场所执行。

第2款是关于社区戒毒的执行的规定。本款是根据《禁毒法》第33条第2款“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的规定而新增的条款。对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的,应当限定其和家人在现居住地已经连续生活一段时间,并且有固定住所。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的确定,应当由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与相关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沟通后,根据社区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遵照有利于戒毒人员就医、就学、就业,有利于戒毒人员与其家庭联系、发挥其家庭的帮教作用,有利于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护和威除毒瘾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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