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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四十七条 被遣送出境人员遣送的国家或者地区》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内容

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可以被遣送至下列国家或者地区:

(一)国籍国;

(二)入境前的居住国或者地区;

(三)出生地国或者地区;

(四)入境前的出境口岸的所属国或者地区;

(五)其他允许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四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遣送出境人员遣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执法实践新增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可以遣送至下列国家或者地区:

1.国籍国。所谓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国民或者公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应有国籍,这不仅是国内法的要求,也是国际法的要求。就国内法来讲,一个人取得某一国籍后,他(她)就可以以该国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国际法来说,侨居国外的某国公民,他(她)有忠于本国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责任,其国籍所属国有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有义务接收其回国。对本国公民,该国主管机关要发给其出国执行公务、经商、求学、做工、探亲、旅行或者在国外居住时用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如护照。根据本规定第213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入境时有效证件上所表明的国籍为准。遣返时,如果能够确认其国籍国的,应当将被遣送出境的人员遣送至国籍国,其国籍国有义务接收其回国。

2.入境前的居住国或者地区,即该被决定遣送出境的人员在进入我国境前的居住国或者地区。

3.出生地国或者地区,即该被决定遣送出境的人员出生的国家或者地区。

4.入境前的出境口岸的所属国或者地区,即该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进入我国境前,其出境口岸的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此时,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就应当将该不准入境人员载运出境。

5.其他允许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与该接收国可能没有什么关系,可能既不是该被遣送出境的人员的国籍国,也不是入境前的居住国,也不是其出生国等,该接收国因种种原因同意接收的,即可将该外国人遣送至该国或者地区。

以上五项被遣送的目的国和地区并没有顺序之分,只要上述国家和地区同意接收被我遣送出境的人员,都可以遣送。当然在有多个国家或者地区愿意接收被遣送出境的人员时,亦可征求被遣送出境人员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8-12-05 14:42:11.13

实务指南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哪些方式?

国籍的取得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原则和依出生地原则。依血统原则,是指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两方的国籍,这种原则被称为“血统主义”,又称为属人主义。依出生地原则,是指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种原则被称为“出生地主义”,又称为属地主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认取得国籍。二是通过加入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并非是按照个人意愿的一种方式,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则是根据个人意愿或某种事实,并具备相关条件,才可取得他国国籍。三是通过婚姻取得国籍。一国男子和另外一国女子结如果女子愿意申请,则获得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如女子所属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双重国籍,则女子必须放弃本国国籍才可申请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四是通过收养取得国籍。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另一国的儿童,被收养者的国籍会发生改变,或者继续保持被收养者的原国籍。五是通过自愿申请取得国籍。自愿申请,又称归化,是指一国国民自愿申请另一国国籍。在入籍条件方面,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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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可以被遣送至下列国家或者地区:

(一)国籍国;

(二)入境前的居住国或者地区;

(三)出生地国或者地区;

(四)入境前的出境口岸的所属国或者地区;

(五)其他允许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四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遣送出境人员遣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执法实践新增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可以遣送至下列国家或者地区:

1.国籍国。所谓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国民或者公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应有国籍,这不仅是国内法的要求,也是国际法的要求。就国内法来讲,一个人取得某一国籍后,他(她)就可以以该国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国际法来说,侨居国外的某国公民,他(她)有忠于本国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责任,其国籍所属国有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有义务接收其回国。对本国公民,该国主管机关要发给其出国执行公务、经商、求学、做工、探亲、旅行或者在国外居住时用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如护照。根据本规定第213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入境时有效证件上所表明的国籍为准。遣返时,如果能够确认其国籍国的,应当将被遣送出境的人员遣送至国籍国,其国籍国有义务接收其回国。

2.入境前的居住国或者地区,即该被决定遣送出境的人员在进入我国境前的居住国或者地区。

3.出生地国或者地区,即该被决定遣送出境的人员出生的国家或者地区。

4.入境前的出境口岸的所属国或者地区,即该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进入我国境前,其出境口岸的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此时,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就应当将该不准入境人员载运出境。

5.其他允许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与该接收国可能没有什么关系,可能既不是该被遣送出境的人员的国籍国,也不是入境前的居住国,也不是其出生国等,该接收国因种种原因同意接收的,即可将该外国人遣送至该国或者地区。

以上五项被遣送的目的国和地区并没有顺序之分,只要上述国家和地区同意接收被我遣送出境的人员,都可以遣送。当然在有多个国家或者地区愿意接收被遣送出境的人员时,亦可征求被遣送出境人员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8-12-05 14:42:11.13

实务指南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哪些方式?

国籍的取得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原则和依出生地原则。依血统原则,是指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两方的国籍,这种原则被称为“血统主义”,又称为属人主义。依出生地原则,是指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种原则被称为“出生地主义”,又称为属地主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认取得国籍。二是通过加入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并非是按照个人意愿的一种方式,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则是根据个人意愿或某种事实,并具备相关条件,才可取得他国国籍。三是通过婚姻取得国籍。一国男子和另外一国女子结如果女子愿意申请,则获得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如女子所属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双重国籍,则女子必须放弃本国国籍才可申请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四是通过收养取得国籍。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另一国的儿童,被收养者的国籍会发生改变,或者继续保持被收养者的原国籍。五是通过自愿申请取得国籍。自愿申请,又称归化,是指一国国民自愿申请另一国国籍。在入籍条件方面,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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